教师的专业发展途径有什么,你认为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来源:整理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2023-08-04 21: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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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认为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哪些
1、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前提保证2、行动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途径3、教学反思——教师专业成长的必经之路4、同伴互助——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方法5、专业引领——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条件6、课题研究——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载体
2,如何不断实现教师自身的专业发展
对于教师专业化这一概念,我们应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动态的角度来说,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在严格的专业训练和自身不断主动学习的基础上,逐渐成长为一名专业人员的发展过程。这一发展过程的实现不仅需要教师自身主动的学习和努力,以促进和提高自已的专业能力,而且良好外部环境的创设也是教师专业成长所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确立严格的教师选拔和任用标准;建立教师专业组织和形成教师专业规范等。在教师的专业成长中,其自身和外部环境这两方面因素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的。而从静态的角度来讲,教师专业化是指教师职业真正成为一个专业,教师成为专业人员得到社会承认这一发展的结果。因此教师专业化不仅是教师培养、教师教育的过程,而且是教师培养、教师教育的目标和发展趋势,体现了对教师专业水平和社会地位的一种肯定和认可。但是当前,尽管教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医生、律师、工程师这些专业人员相比,教师的专业化程度仍相对不足,并且相应其社会地位也未达到其他专业人员的水平,因此一些教育界人士认为,当前教师职业正在由“半专业化”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化”成为未来教师发展的努力方向。
3,教师怎样更快地促进自身的专业成长
一、通过理论学习,促进教师专业成长。二、通过校本研训,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三、专业引领,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四、通过反思,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五、积极组织教师走出去,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如何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 一、提高修养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动力二、科学管理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保障 三、加强学习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关键 四、活动开展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途径 发展国民经济,培养各类人才,提高民族素质,基础在于教育,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是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学校作为教师专业化成长的主阵地,应明确培养教师的要求,以人为本,努力营造和谐、开放的氛围,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化成长。 一、提高修养是教师专业化成长的动力。教师良好的思想修养、职业道德,决定着教师一生的方向和价值选择,影响着文化知识和业务水平的进步和展现,影响优良个性的形成与发展,影响着事业的成败和个人前途。 教师修养的根本动因在于教师的自身努力,但也离不开外部因素的推动,外因是教师修养得以不断提高的的条件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能够起决定作用。 有鉴于此,学校通过抓每周的政治学习,让全体教师明确职业道德的要求,把握政策,依法接受教育,了解掌握有关提高教师素质的文件精神、政策、法规和要求。让教师加强对职业角色的认识。通过实践了解自己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并逐渐了解它的特点,了解所履行这一职责而要遵守的规范和所具备的自身条件。体验到这种职业的社会价值,并用来衡量调节自己的职业行为,增强职业情感,树立起远大的职业理想,并为实现这一理想去努力进取,完善自我,超越自我。
4,教师的途径按评价主体划分基本包括
【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专业思想、专业知识、专业能力等方面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即是教师个体专业不断发展的历程,是教师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专业技能的过程,是一个教师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情感、社会责任感不断成熟、不断提升、不断创新的过程。【教师专业发展的主要内容】1、知识系统:专门知识是构成专业标准的依据,是专业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教师的专业知识由普通文化知识、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教学知识、教学实践知识组成。2、教育实践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教育实践能力是衡量教师专业能力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是专业能力中的核心内容,它包括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学科教学能力等。科研能力和水平则体现教育实践与教育理论的密切结合,是教育教学创新对教师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保证。3、积极情感和高尚人格:教师的积极情感和高尚人格是影响教育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是教师专业活动和行为的动力系统。教师的积极情感会产生“皮格马里翁”效应,感染学生。教师的理性人格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途径】1、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前提保证;2、行动研究——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途径;3、教学反思——教师专业成长的必经之路;4、同伴互助——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方法;5、专业引领——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条件;6、课题研究——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载体。商主体如采用不同的标准,其表现形式的划分也有不同,传统上对商主体划分的理论有:依商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条件,可以将商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依商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等等。这些分类标准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将商主体分为商法人、商个人和商事合伙与现实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冲突。比如独资企业属于商个人的一种,又因其以组织体形态出现而成为企业类型之一,这就使该种划分与企业在外延上形成一种交叉关系,不尽合理。将商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的典型是德国商法典,由于采取主观主义原则,德国商法对上述三类商人具体从事的行业作了规定,这使法律具有了保守性,难以涵盖新兴行业,也增大了规范的复杂性。而且按经营范围来划分商主体也使得某些企业和经济领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德国也已着手修改商法,试图增加商主体表现形式划分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将商主体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是以商主体规模为标准,姑且不论单纯以资本金额来判别商主体的规模是否合理,这一划分也很难跟上时代发展,因为资本金额的实际价值会随着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变动。况且所谓“大商人”这个概念的提出只是为了与小商人相对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这显然不符合建立商主体表现形式体系的要求。在我国,由于商法典或其他形式意义上商法缺失,关于商主体的范围究竟包含哪些,只是一个学理上的问题,并无法律的明确界定。并且,由于商主体的内涵远未成为定论,基于商主体内涵而构建的商主体的外延,事实上也就无从定论了。但是,正因为如此,更应该对此加强研究,以期从理论层面上形成较为成熟的思想体系,从而进一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立法架构,为我国商法建设作好充分的理论准备。认为,应当根据商主体的内涵,各国商法的一般规定及其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对我国商主体范围予以科学的界定。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虽存在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贩,但严格来说,他们并不能算作现代意义上的商主体。对照上述商主体的要件与要素,以及我国从事商事营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的法律实践,认为可以将我国商主体界定为企业,而在我国企业均指商事企业,故具体可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等形态。但鉴于商主体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发展的时代趋势,认为应当进一步具体到对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变态形式等商主体具体形态予以研究。商主体如采用不同的标准,其表现形式的划分也有不同,传统上对商主体划分的理论有:依商主体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态为标准,可以将众多的商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依据商主体是否以注册登记为其条件,可以将商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依商主体的规模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等等。这些分类标准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挑战。将商主体分为商法人、商个人和商事合伙与现实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冲突。比如独资企业属于商个人的一种,又因其以组织体形态出现而成为企业类型之一,这就使该种划分与企业在外延上形成一种交叉关系,不尽合理。将商主体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的典型是德国商法典,由于采取主观主义原则,德国商法对上述三类商人具体从事的行业作了规定,这使法律具有了保守性,难以涵盖新兴行业,也增大了规范的复杂性。而且按经营范围来划分商主体也使得某些企业和经济领域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德国也已着手修改商法,试图增加商主体表现形式划分的简明性和可操作性。将商主体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是以商主体规模为标准,姑且不论单纯以资本金额来判别商主体的规模是否合理,这一划分也很难跟上时代发展,因为资本金额的实际价值会随着通货膨胀等经济因素变动。况且所谓“大商人”这个概念的提出只是为了与小商人相对而言,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这显然不符合建立商主体表现形式体系的要求。在我国,由于商法典或其他形式意义上商法缺失,关于商主体的范围究竟包含哪些,只是一个学理上的问题,并无法律的明确界定。并且,由于商主体的内涵远未成为定论,基于商主体内涵而构建的商主体的外延,事实上也就无从定论了。但是,正因为如此,更应该对此加强研究,以期从理论层面上形成较为成熟的思想体系,从而进一步形成较为完善的立法架构,为我国商法建设作好充分的理论准备。认为,应当根据商主体的内涵,各国商法的一般规定及其理论与实践的最新发展,对我国商主体范围予以科学的界定。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虽存在走街串巷的小商小贩,但严格来说,他们并不能算作现代意义上的商主体。对照上述商主体的要件与要素,以及我国从事商事营业必须经过注册登记的法律实践,认为可以将我国商主体界定为企业,而在我国企业均指商事企业,故具体可包括商法人、商合伙、商个人等形态。但鉴于商主体由抽象人格向具体人格发展的时代趋势,认为应当进一步具体到对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变态形式等商主体具体形态予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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