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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与1996年颁布什么规定了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现代汉语的规

1996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和实施。   《职业教育法》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五章附则。确定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政府、社会、企业、学校以及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结构体系、根本任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的方法途径等,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开始走上依法建设的轨道。   《职业教育法》实施13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结合地方实际,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或办法,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如今,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总招生数超过1100万人,在校生数超过3000万人,分别占据了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

国家与1996年颁布什么规定了用汉语拼音方案拼写现代汉语的规

2,汉语拼音怎样正确拼写国家地名等国家地名怎样

1996年,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正式颁布和实施。   《职业教育法》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四章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第五章附则。确定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政府、社会、企业、学校以及个人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结构体系、根本任务、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提出了发展职业教育的方法途径等,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开始走上依法建设的轨道。  《职业教育法》实施13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结合地方实际,一些地方还制定了《职业教育法》实施条例或办法,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如今,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总招生数超过1100万人,在校生数超过3000万人,分别占据了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半壁江山
无知当学问。

汉语拼音怎样正确拼写国家地名等国家地名怎样

3,请问几个教育方面的法律是哪年颁布实施的

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公布,1995年9月1日实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颁布,1986年7月1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1992年1月1日实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1994年1月1日实施没有教学安全分析法没有这部法律,同学。
<strong>教育法规文件集</strong> <p>具体请见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www.fdfz.cn%2flibrary%2fjyfg%2fjyfg.htm" target="_blank">http://www.fdfz.cn/library/jyfg/jyfg.htm</a></p>

请问几个教育方面的法律是哪年颁布实施的

4,证书名分类汇总

劳动局出的职业技能证书最硬!!!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即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八章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职业教育法》第一章第八条明确指出:"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文凭、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是2000年3月2日劳动保障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颁布的,共12条。它是为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而制定颁布的。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同时规定了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90个职业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另外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介绍和招用上述人员也做规定和要求,以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对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好客观的测量和评价。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人可自主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首先要根据所申报职业的资格条件,确定自己申报鉴定的等级。如果需要培训,要到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根据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印发《广州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穗劳技[1998]33号)中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凡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参加培训、鉴定(考核)的,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通知》(劳动发[1996]370号)规定,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鼓励劳动者积极钻研技术,提高技能,实行职业技能与工资、福利待遇密切联系的制度。 各用人单位要把参加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上岗的必备条件和晋升工资及确定其它待遇的重要依据。受聘在相应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中级技工可分别享受本单位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工作需要,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人定期进行本等级的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允许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应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在对用人单位进行质量认证或等级评定时,必须同时检查其技术工种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的执行情况,只有实行全员持证上岗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企业,才有资格参加评选先进、企业晋升及ISO9000认证;企业经营者才有资格评选先进、晋升工资、晋升职务、兑现承包奖金;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才能领取足额年薪。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5871986.html http://baike.baidu.com/view/619378.htm http://www.baidu.com/s?lm=0&si=&rn=10&ie=gb2312&ct=0&wd=%D6%A4%CA%E9%B7%D6%C0%E0&pn=0&ver=0&c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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