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整顿教培行业伤及外国投资者,中国可以开设私人银行吗
来源:整理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2023-07-19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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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可以开设私人银行吗
如果私人性质的银行是指民生银行这样国有股很少的银行,可能还有希望; 如果是某个人一股独大的银行,法律不禁止申请设立,但是监管部门肯定不会批准。 上海就有花旗银行专门向中国内地高端客户提供服务的私人银行。 人们现在说的私人银行并不是“私人办的银行”,而是一种个性化的高端金融理财服务。在国外,私人银行的客户定位一般为50万至500万美元的可投资资产,而一些国际著名的私人银行,像摩根大通,则要求客户起码要有500万美元的可投资资产。 目前国内私人银行市场是刚刚起步阶段。私人银行并没有一成不变的样板,关键是要提供一种专享、私密、创富、高品质的财富管家式服务迄今为止,已有中行、招行、中信、交行、工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开展了此项业务。据悉,民生银行的私人银行也拟于近期推出,与外资银行并起,全力争夺中国高端客户市场的私人银行之战硝烟已经弥漫。然而,在中国尚处起步阶段的私人银行业务,在外界看来总留着一层神秘的面纱。与一般的理财业务不同,私人银行可以根据客户的特点为其量身定做创新投资产品,这种产品既包括目前流行的新股申购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外币结构性理财产品,还包括现在市场上不多见的金融股权投资计划、贵宾个人综合融资额度产品等。日前,交行在上海、北京、深圳、广州、杭州五大城市同步试点私人银行业务,与在岸业务不同,主推的是海外资产全权委托业务,成为国内首家推出海外资产全权委托业务的银行。据了解,中国银行的私人银行中心目前就与多家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他们提供的服务不仅局限于个人业务,还包括提供上市咨询、公司业务,甚至保险等配套服务。而针对一些喜欢古董、字画收藏的客户,中行私人银行甚至还提供相应的专家鉴定服务。私人银行服务的内容非常广泛,资产管理服务、保险服务、信托服务、税务咨询和规划、遗产咨询和规划、房地产咨询等。每位客户都有专门的财富管理团队,包括会计师、律师、理财和保险顾问等。一般来说,私人银行为客户配备一对一的专职客户经理,每个客户经理身后都有一个投资团队做服务支持;通过一个客户经理,客户可以打理分布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基金市场和房地产、大宗商品和私人股本等各类金融资产。用户要开设私人银行服务客户必须拥有至少100万美元以上的流动资产,而一般而言客户存入的资金介于200至500万美元之间。许多拥有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富豪往往需要使用超过1个私人银行服务。中国私人银行在 2007 年正式起步。2007年3月,中国银行与其战略投资者苏格兰皇家银行合作在北京、上海两地设立私人银行部。随后,花旗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外资银行相继跟进,开设私人银行业务。截至 2010 年年底,国内共有 16 家银行在 22 个城市开设了超过 150 家私人银行网点,客户数超过 2 万,管理资产规模超过 3 万亿元。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私人银行部成为国内首家设立私人银行部的中资银行。2009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的范围内开放私人银行牌照的申请,允许建立私人银行专营机构。银监会只给工农交三家银行发过私人银行牌照,且只针对上海设立的私人银行管理总部。上海协进教育集团携手法国蔚蓝海岸大学隆重推出EIPB项目,拥有完整的私人银行、财富管理的课程体系与实践指南。帮助学生应根据自身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实现管理金融资产、提升投资策略等专业能力。同时提高服务意识,降低职业风险,实现与国际领先的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的金融行业的无缝对接。
2,问一下两税移交的具体细节
(一)两税合并将大幅降低企业的实际税率 目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是33%,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内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西部地区企业等。如果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则可以较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企业税后净利。假如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94%. (二)两税合并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 两税合并后将降低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基)。首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目前,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采取计税工资办法,即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例如目前银行业的实际税率在36%至40%之间,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银行大量超过定额的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因此,新税法对银行等高人力成本支出的企业是利好。其次,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企业广告费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三)两税合并对主要行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对不同的行业影响是不一样的。就行业而言,根据统计,我们发现,目前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率均大幅高于25%,因此两税合并之后这些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和白酒行业上市公司,不仅大多没有税收优惠,而且由于工资成本和其他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受惠最大。 造纸等行业实际税率接近25%,行业整体受益不大,且行业内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正在享受的优惠税率大大低于25%,因此,机会主要来自于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上市公司。 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实际所得税税率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只有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上市公司才能受益,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高速公路公司、汽车行业中的商用车龙头公司等。二、新企业所得税对引进外资影响 (一)外资企业到我国投资的主要目的 外国直接投资到中国,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廉价的劳动力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因此,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助性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另一方面,新税法虽取消了许多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谈不上影响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因为,旧法给予外资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有鉴于此,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 (二)外资企业税前扣除范围(税基)的变化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的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则提高至按期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这便有利于外资企业的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3,女生适合学什么专业
建议你可以尝试着学下西点1、西点行业需求不错,工作很好找,而且工作环境也不错。2、西点行业的工作与社会接触都比较紧密,紧跟潮流,基本都是在星级酒店工作,也有利于以后自己的发展。3、学习西点入手比较快,学习难度不是很大。4、西点是最适合女生学的职业,工作不累。首先你要知道自己对哪方面比较感兴趣,女生可以选择汽车商务,轨道,电商类专业都很不错,发展前景大,然后再去选择,这样学起来才会比较轻松自己很会更开心女生适合学的专业有会计、护理、行政管理、旅游管理、电子商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语种、学前教育、金融、商务英语。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中的专业门类也在不断地变化着,对于每个大学生来说,进入大学是幸运的,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选一个容易就业和有发展前途的专业。尤其对于女生来说。选择一个合适的专业尤为重要。女生适合学的专业具体如下:1、会计会计可以说是非常火的的专业,但因为女生大部分都不愿意学和选择太过偏理偏工的专业,所以选择会计专业学生不在少数。一般这个专业的学生学出来可以到各大企业、银行、酒店、学校等等,从事鉴证,审计,税收,公司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破产清算,法务会计,预算制定,商业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但一般刚出来的学生不太容易找得到好工作,要想找到好工作就要先耐得住寂寞,提升自己的工作经验。2、护理护理学其实要想学好比较难,难就难在它要求,实际能力和吃苦耐劳,因为其就是一个学习怎样为病人服务的专业。而众所周知病人是比较难搞的,女生比男生仔细且温柔,所以女生学习这个专业肯定比男生好一些。护士是一个人员极度缺乏的职业,因为要求比较高,从事人员又少,所以质量好一点的护士还是很吃香的。虽然现在在国内,社会对护士的重视程度还不够高,但是时代在发展,说不定四年后你出来时候时代就已经发生了大转变了。3、行政管理这个专业就是在培养学生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能力,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支出和浪费。可以说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专业,因为只要是稍微正规大一点的公司都需要。毕业生出来一般可以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行政管理工作。4、旅游管理喜欢旅游的考生可以选择这个专业。这个专业的毕业生,出来一般可以到从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咨询公司、旅游电子 商务企业、旅游规划策划机构、主题公园的旅游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工作;或旅游与休闲行业的自主创业。5、电子商务现在电子商务专业前景还是比较好的,这个专业 的学生一般出来可以从事网络营销专员、网站策划/编辑、网站推广、网站开发人员、网站设计、网站运营经理/主管、外贸电子商务等工作。喜欢玩儿电脑的可以来学学,算是一个计算机相关的专业,但是又属于管理学。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虽然码农还是比较辛苦,但是我相信不用我多说,17年报计算机相关专业的肯定不少。毕竟大家的男神杨洋在《微微一笑很倾城》中就是计算机系的大神,跟风党肯定不少。不过在现代社会科技飞速发展,计算机专业确实越来越重要了。所以孩子们,别担心,大胆去学吧。7、小语种小语种一般是指除联合国通用语种(汉语、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俄语、阿拉伯语)外的所有语种。毕业生出来一般从事政府机关公务员,或在大型央企的外派机构、大型外国跨国公司驻中国的办事机构、国内的各种外贸进出口公司工作。8、学前教育这个专业毕业出来一般我们听得最多的就是幼师,喜欢小孩子有耐心有爱的学生的可以选择这个行业。鉴于现在家长对小孩的重视程度,学前教育专业也越来越专业化高端化,是一个发展前景不错的专业。一般出来可以从事幼师或儿童顾问;前教育研究人员;儿童发展评估和指导人员、儿童教育和卫生发展政策制定者、儿童教育咨询专家等儿童专栏节目的采编人员、传媒策划与制作等;儿童相关的企业设计制作与营销,各类儿童用品开发的专业顾问或市场调查和分析专业人士等。9、金融毕业生出来一般在银行、证券、投资、保险及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和企业从事相关工作。实在求安稳的,可以出来当个朝九晚五的柜员也好。当然要是从事其他职业,这个专业是非常来钱,不过对数学能力有一定要求,所以不要盲目选择。10、商务英语一般对学生要求能胜任大量需要口头和书面英语交流的高级文员工作,并具备一定的工商管理知识。也可从事英语教学,培训工作。对语言天赋更胜一筹的女生来说,这个专业确实是一个比较好的专业。喜欢英语的,这个专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UI设计相比较于其他需要大量代码练习的热门IT课程来说,还是比较好学的。毕竟是IT行业中偏设计方向的,代码只是比较少,很适合想从事IT行业却又不想学习代码的人学习。西点师给人的感觉一般是既高雅又充满艺术气息,所以很多人认为要想学好西点一定要有艺术细胞,有天赋,尤其是对没有基础的人来说,没有几年时间是学不会的。其实,学西点,无论你有没有天赋,都可以学的。女生心灵手巧,心思细腻,有独特的审美能力,这是他们从事西点行业的先天好处。女生学西点,不仅可以将自己对于生活的细致发现力运用到西点的制作之中,创造出灵感闪耀的作品,还能满足女生对甜点、美食的追求,这岂不是一举两得吗?众所周知,女生力气小,相对于男生来说难以胜任体力消耗大的工作。而西点行业一般在西饼屋、面包店等地方工作,每天不用风吹日晒,也不用被油烟困扰,工作轻松压力小,甚至比得上都市小白领。而且,经常做西点的西点师,在看到顾客喜欢自己的作品,也会感到身心愉悦。近年来,随着西点行业的不断发展,西点师的需求量日渐增大,专业西点师受到各家企业的追捧,甚至出现难求的局面,西点师是一个前途可观的职业!
4,股权代持应注意什么
一、 关于代持协议(行为不认可,法律后果认可) 股权代持协议的问题 一、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证监会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二、立法模式的价值判断 在关于对股权代持的看法上面,理论界比较流行的观点有形式说和实质说两种。形式说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仅将名义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因为如果对有限责任公司来讲,其有非常浓厚的人合性质,我国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表决权及优先购买权即无非不是强调公司的稳定性。即使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因为经营者的诚信和经营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影响到股市信心和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所以披露程度不可谓不高,如果任由股东采取股权代持之方式,势必造成证券市场的无序和混乱。而实质说则认为,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只要没有触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公共道德、公序良俗,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尽量予以满足和保护,而不能简单地凭登记或公示片面的违背交易者的真实愿望。 韩国商法第332条第2款规定:“经他人承诺而以其名义认购股份者,承担与他人连带缴纳的责任。”该条款在明确名义股东出资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实际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从理论上侧重于实质说。 《香港公司条例》第2条、第28a条、第128条同时提及了“代名人”的概念,该条例第168条中对代名人持有股份进行了肯定:“由代名人代表受让人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如受让人公司是某个公司集团的成员)由同一公司集团的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或由代名人代表该成员公司持有或收购的股份,均须视为由受让人公司所持有或收购。……” 由上可以看出,香港公司条例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代名人”与被代名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界定问题,但在实质上确立了代名人的合法法律地位,在理论上倾向于实质说。 与其他法域相继接受或规制“股权代持”这个概念相比,我国立法的空白仍是一个遗憾。通观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有关股权代持的任何规定。唯一对该问题有所涉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下半年刊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9条如此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该征求意见稿中对股权代持所持有的观点在立法上显然已更接近于真意主义和实质说,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倾注了更多关注,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至今尚未被正式颁布。 三、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构建 近代以来,法学者在关注个体和社会的基础上将法律区分成公法和私法两个部分。商法领域内,基于商业活动开展的自由性或在对交易安全的考虑过程中也渐渐区分出个人法和公共法两个概念。我们在探求股权代持的性质以及在实务造作时,同样面临着区分不同种类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其最终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应该说,股权代持的效力在未分析其具备的具体法律关系前其效力是不确定的。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 诚然,倘若隐名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有些是为了享受外资优惠政策而使外国公司或个人代持中国公司或个人的股权,有些是为了回避法律的人数和行业限制,有些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隐名股东的资格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2004年10月太平洋保险集团在与复旦大学合作成立复旦太平洋金融学院,其后太保集团收到保监会的整改通知,为此太保集团与北京实德投资有限公司做出了相关的代持股安排。但笔者认为,因为太保集团规避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对非保险业进行投资”的相关规定,该代持股的安排很难得到合法确认。 在早期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曾经刊出过上海市地方法院审理的涉及确认股东权的几个案例,虽然实际股东因出资持有所谓的内部“股东凭证”,或是签署了章程、参加了股东大会,但最终因为没有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或实质上没有完成法律规定的其他股东认定手续,而最终在案件中败诉。可见几年前上海市地方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更倾向登记主义和要式主义。2004年8月5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高新技术研究引发的股东权纠纷案,中科院五名老专家将与之合作的北京市依斯机电技术研究所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委托代持关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笔者认为,如果所投资公司的其他股东能提供证据认可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且五院士与被告间的合同在陈述真实股东和相关权利义务承担上清楚明确,则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五院士的真实股东身份。 股权代持作为一种股权处理方式无疑将继续存在下去,即使其操作结果在现阶段仍存在未知数,即使此类争议和诉讼案件仍在继续。有鉴于此,希望我国相关最高立法和司法机关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为股权代持的规范运作提供权威性依据。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一种关系仅涉及两个个体,属于个人法范畴,所以如果两者出现争议,只要能证明两者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则实际股东的出资至少应从债权角度上得到确认。但问题是,股权对实际股东来讲往往比因代出资产产生的债权更为重要。在实际股东要求确认股东身份的问题上,有人认为应视股权代持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并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相应股东义务和责任,则应应认定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但笔者认为,虽然股权代持关系建立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但处于对公司稳定性的综合考虑,第二种法律关系的考量变不可避免。所以,如果实际股东隐瞒身份,名义股东按照实际股东的意志出面行使股东权利,在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对实际股东对股权代持事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维系公司法律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应鼓励确认实际股东的股东身份。如果实际股东虽然通过名义股东隐名,但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知悉实际股东的存在,实际股东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获其他股东因知情而丧失了为保护公司稳定性的抗辩理由,而且实际股东以其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事务后,已不允许公司将实际股东的人格否定,而应同样从维护公司稳定性角度承认实际股东为真正股东。由于我国尚未因入“代名人”或“股权代持”等相关概念,所以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中应要求公司变更实际股东为登记股东。在第三种法律关系中,保护真正权利人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是一对矛盾。在这个信息纷繁芜杂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记之外的隐名股东几乎不可能,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论才确立了善意取得、保护善意第三人、表见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则。所以,当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出让,实际股东无权以名义股东未取得其同意为由进行抗辩,同样,当名义股东因出资不实或其他原因被追讨股东责任时,也无权以自己不是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另外,当第三人有正当理由不知晓工商登记的内容并视实际股东为股东,则实际股东不得以非登记股东为由进行抗辩。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根据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规定,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限制类的行业必须经过审批机关批准;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这类行业的投资不受任何法律保护。在此情况下,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双方产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被代持人权益将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很多情况下代持人和被代持人没有通过书面约定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也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导致产生争议时无法明确股权归属。签订协议明确股权归属,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将大大降低这类风险。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其他限制,因此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这样被代持人在控制公司的情况下,如果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即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被代持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股权转让的情况,进而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否则被代持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或申请撤销股权转让,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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