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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的公权力有哪些

教师没有掌握公权力。所谓公权力,指的就是国家权力。显然,只有国家机关和公务员才握有公权力!
认真交易好每个学生就是行使公权力的最好体现,国家把人才培育这么伟大的权利交给了教师。

教师的公权力有哪些

2,老师的权利

不可以,因为交朋友是我们自己的自由,老师没有权利干涉.
没有了!!!毕竟那是你的人权,老师只是有提建议的权利,但是听不听是你的权利!!!
不可以,肯定不可以
可以. ni你可以把 老师当做你的朋友
不可以.

老师的权利

3,老师的权利

现在的老师总是倚仗是老师的身份来欺负学生,不过没办法,只能忍气吞声,有时他们超出了职权,但没办法啊!
老师也为了你好,你说老师不喜欢你何必罚你呢,不管你就行了,这证明老师想让你成为一个优秀的好学生。你自己想想
老师的行为有些过激,需要反省!!! 作为学生亦不应做出其权益范围以外的不良行为哦! 双方应该互相换位思考,秉着不违权的基准和解哦!
请问你蹲没有?
没办法啊,谁让他是老师呢, 哎、、、、
你是上课说什么过分的话了么?还有可不可以解释一下“还要开学竟然蹲一个月”是什么意思啊?

老师的权利

4,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教师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 教 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下面可以看该法全文: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163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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