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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18项管理制度出自哪里

安全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投入管理制度、教育制度、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管理制度、危化品管理制度、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劳动保护采购制度、特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临时用电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意外事故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整改和预防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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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18项管理制度出自哪里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0)事故管理制度;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4)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6)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7)消防管理制度; (18)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有哪些

3,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煤矿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我矿安全生产管理的不断深入,坚持“科技兴安、管理强矿”的原则来抓好现场管理的落实,不断提高我矿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 矿法人代表和矿管理人员按规定带班下井。法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按照轮流带班表和职工同上同下,深入采掘现场,抓安全生产重点环节。二、 坚持一级为一级负责的原则,矿属各部门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少于20次,其余处理日常工作。小队长、班组长必须带领班组职工依照《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生产任务。三、 井口检身工严格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严禁作业人员喝酒和携带烟火等下井。四、 安检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和地面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依照规定追究责任。矿和各部门严格抓好返“三违”工作力度,对三违人员严格处理,教育不好的开除出矿。五、 严格检查考核特殊工种交接班执行情况,杜绝班中睡觉、躺岗和不负责任及不在现场交接班情况发生。六、 加强现场作业管理,严格“一工程、一措施、一审批”,严格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及时解决存在的质量隐患和安全问题,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七、 杜绝瓦斯超限作业,依照《瓦斯超限责任追究制度》,对瓦斯超限不及时撤人、断电,采取措施和汇报的,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八、 各级管理人员,对各自范围内的工作组织、落实,检查和考核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记录,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不断创新。九、 本制度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如有修改另行通知。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4,求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本生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一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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