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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托辅班有明文规定吗

国家对托辅班有明文规定吗

2,托育中心政府优惠政策是什么

《实施方案》提出了相关的补助政策。具体来看,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能力提升项目和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分别不超过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30%、60%和 80%的比例进行补助。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按每个新增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一、托育机构的国家补贴1、营利性机构则按照新建和改扩建的托育项目补助进行申报,申报成功后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 1 万元的补助,这个补贴是一次性的,仅为首次申请,且只有一次补贴;2、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申报普惠托育补贴,每年申请,一般一年中有两次补贴,分别是在每年5月份的第三周前申报本年度下半年的补贴,每年10月份的第三周前申报次年上半年的补贴,逾期申请无效。二、托育政策的出台1、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2、为规范托育机构的登记和备案管理;3、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等。三、国家对托育的新政策1、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2、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法律依据:《“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第一条要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深化养老托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完善服务体系,更好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与此同时,这也与我国放开三孩的生育政策相适应。

托育中心政府优惠政策是什么

3,国家托育政策

托育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属于学前教育的范畴,因为0-3岁更多的属性是照料看护而不是教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都有专属的部门来管理。从上海和四川出台的政策来看,将来是由卫计委来牵头,其余部门协调管理的方式,通过审核制,发放全日制托育证照来管理。

国家托育政策

4,国家对托育的扶持政策

一、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二)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养老抚幼功能弱化;(十六)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二、2019年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六、支持妇女就业。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强中小学课后服务,缓解家庭育儿负担,帮助妇女平衡工作与家庭。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三、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一、总体要求(二)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四、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第一类鼓励类(新增)四十、养老与托育服务(其中包含)17、家庭养育支援及育儿指导五、2020年10月全国妇联印发推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意见《意见》指出:要深入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开展一对一咨询和入户指导,满足家庭个性化需求。《意见》强调: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加强与社区(村)的协调联动,探索建立社区(村)托育服务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开展互助式托育服务。六、2020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七)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支持优质机构、行业协会开发公益课程,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免费开放,依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养老育幼家庭指导服务,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建立常态化指导监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落实监护人对孤寡老人、遗弃儿童的监护责任。(八)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养老和托育服务网络,支持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建立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明确登记管理、人员资质、服务规模、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鼓励开展互助式服务。(十七)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附件: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重点任务分工表10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11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参加。综合以上的政策,结合市场现阶段实践经历,可以看出,“家庭式托育”的形式与内涵很丰富,紧靠“家庭为主”的发展方向,紧密面向家庭,可以开展各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七、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计生法规定,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家庭式托育”的现有形式与内涵总结:从形式上,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种:1、家庭养育支持与入户指导——孩子由家长自己带养,专业机构通过入户的形式,为家庭提供个性化的养育支持及育儿指导;2、家庭互助式托育服务——个别家庭之间联合,共享一部分家庭空间与资源,采用轮流、短期临时、互助等方式,相互提供养育支持及婴儿照料服务;3、家庭托育点——在城乡居民小区内的家庭住房空间与环境中,由宝妈、专业育婴员、服务从业者等人员自主创业,开设的小型化、小规模的托育机构,带有“商业+互助+普惠”等多重属性。4、社区托育服务中心——在城乡居民社区中,由专业机构或创业者创建,面向所在社区的家庭开展养育支持、育儿指导、家庭育幼等服务的实体机构,它以家庭指导服务为主、机构托育服务为辅。从服务内容与内涵上,包括以下项目:1、婴幼儿保育服务——包括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2、婴幼儿启蒙教育——包括智力开发、心理健康等儿童早期发展项目,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3、家长指导服务——主要面向家长和家庭成员,提供科学养育知识、育婴培训、育儿咨询与指导等个性化的服务,帮助提升家长的养育水平,提高整个家庭的育幼能力。简要总结,不尽完善,欢迎交流补充。从2015年全年开放二孩政策至今,已过去5年时间,我们对“新托育”相关的政策、市场、客户、内容、实践等核心要素的理解认知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探索的东西很多,要走的路还很长。尤其是对于国办文件中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两句话的理解,前两年市场更侧重于后半句“托育补充”,大量的社会化托育机构新建兴起。而对于前半句“家庭为主”,探索和进展还比较缓慢。法律依据: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文件,其中把“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研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纳入重点任务表,正在多部门协同下稳步推进。十四五时期,“家庭托育”和“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正在迎来属于自己的机遇风口。

5,关于托补费哪个政策文件上有具体规定

同志们,我查到了: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行(1994)2080号九、婴幼儿补贴标准凡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婴幼儿,不论是否入托,从出 生后第七个月开始至上小学为止(不超过七周岁),每月由家长双方单位随工资分别发 给婴幼儿补贴费40元。
只知道是从出生之后的第七个月开始发放,请问是哪个文件上规定的?

6,上海托育政策

2018年4月28日,上海市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民政等16家部门还共同制定了《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上述文件将于2018年6月开始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将规范幼儿托育服务管理,严查违法违规行为。上海市对托育机构的受理登记、从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和机构日常行为的监管都将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和《设置标准》严格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市、区、街镇三级联动、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的综合监管机制,予以严肃处理。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上海市托育服务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专业管理机构协调指导、街镇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设置标准》规定,单个托育机构的规模不宜过大,应当有利于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身心健康,便于进行照护和日常管理。

文章TAG:国家  幼儿  新政  政策  国家对幼儿托育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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