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没有“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有“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就是“学籍管理”(5---38条)。

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

2,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教育部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五、营造实施《办法》的良好舆论环境。有关进展情况请及时报我部基础教育一司。 教育部2013年8月11日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教育部通知

3,孩子这次从新入学籍的新规定是什么

不能重新创建学籍的,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一人一号,籍随人走,从小学到大学一直使用。学籍现在已经全国联网,学生转学需要:转学需要学生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因为现在学籍已经全国联网,且教育部学籍管理规定籍随人走,学生在哪个学校就读,学籍跟随就在哪个学校。学生转学必须办理网上的学籍转学手续。具体情况请咨询接收或原学校的学籍管理员。
孩子这次从新入学籍的新规定是老学籍作废,重新建新学籍。

孩子这次从新入学籍的新规定是什么

4,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小学生转学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规定,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这是北京的相关文件,仅供参考二、转学转入学生,因户口迁移到本校的服务范围或父母在本地区工作或投亲的并具有本地区正式户口的学生,有正式的转学联系表,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转入本校就读。转入本校的学生需经过“语、数、英”三科的测试,合格者转入相应年级插班就读。转出学生,因户口迁移,更换住址、父母工作调动等到外校学习,须由家长事先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填写转学联系表,家长持联系表到本区教委教行科审批,批准后,接到学校填写的“同意接受”加盖公章后将表送回学校,学校开出转学证明,转学手续在学年末结束前或学年初开学后一周内办理。三、借读1、无昌平区户口的学生申请到本校上学的,学生家长持原校借读联系表,经学校批准可在本校借读。2、无北京市正是户口的适龄儿童申请在本校上学的学生为借读生。经学校同意,办理借读手续,按规定交纳借读费后编班上学。学校不接收低年级时无人接送,无人管理,无学习能力的借读生。

文章TAG:教育  教育局  发布  新规  教育局发布新规定学籍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