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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局新出的规定是什么

三令五申,年年有,但没用

教育局新出的规定是什么

2,2020福建教师招聘笔试报名应聘岗位数限制的要求及在初审不通过的

全省统一笔试报名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每位应聘者报考1个岗位(即1个市、县)。应聘考生在个人平台中可对“审核不通过”的岗位选择“放弃该岗位改报其它岗位”,并可使用已支付的报名费用进行重补报其他招聘岗位。
考生登录福建省教师公开招聘报名平台 注册登录填写好个人信息以后如果要修改,可以在未审核通过的状态下直接修改个人信息。审核通过以后的个人信息不支持再次更改。 考生如果审核通过但不想报考该岗位了,可以致电当地的教育局修改。

2020福建教师招聘笔试报名应聘岗位数限制的要求及在初审不通过的

3,福建省自考英语免考有哪些新规定

自学考试,都是去当地自考办(考试中心、教育考试院、教育局之类的机构)报名自考。自考流程是:自考报名(选择所要考的专业和课程)——预订或买教材(书)——拿到书,自己看书学习——按期参加考试——全部课程考出——申请毕业——拿到专科、本科学历。
根据闽教自考[2005]36号《关于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免考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06年开始,我省自学考试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将实施新的免考规定: (1)申请免考英语(一)课程的考生可在自学考试其他专科或本科专业中选考不低于7学分的若干课程。 (2)申请免考英语(二)的考生,年龄暂不作限制。可在其它专科起点本科专业已开考的课程中自行选择若干考试课程,既可以选本专业原定的免考英语(二)加考课程,也可以参加基础科段的课程考试,但不能参加专科或独立本科段加考专科课程的考试。凡选考课程不低于14学分的可免 考英语(二)课程,不必再办理免考手续,但毕业时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3)已申请准予免考的课程不能再用作申请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凡已获得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的,其已修过的成绩不能再用来申请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此外,凡国民教育系列专科或本科毕业生,其已修过的成绩(英语课程除外)也不能用来申请免考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3、取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二级合格证或笔试成绩合格者、三级以上合格证或笔试成绩合格者笔试合格者,可分别免考自学考试的英语(一)、英语(二)课程;

福建省自考英语免考有哪些新规定

4,入学问题

二, 入 学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基〔2007〕7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小学办学行为,满足初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地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福建省教育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教育 小学 学籍 管理 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07年12月27日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二, 入 学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第五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第七条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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