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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教育在高校如何开展

法律职业教育一方面要通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习,在实务工作中学习,另一方面也要通过校内的实践教学来完成。目前,很多高校都在利用法学实践教学软件,来配合教师进行法律职业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在高校如何开展

2,求法律职业教育的名词解释

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规章、条文 纲纪法规
《法律职业道德》是为适应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和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的需要,对法律职业道德与相关职业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阐述的一本教材。编写此书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法律职业道德》的学习,提高学生熟习和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有助于司法考试;提高法律专业学生和其他读者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培养他们职业道德的思辨能力,使他们在职业生涯中树立崇高的理想,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提高司法的水平。 法律职业道德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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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法律职业化

法律职业化制度发端于13世纪末端的英国,该时期,出现了一个明显的法律职业,这种法律职业建立在劳动分工社会化和经济市场化发展的基础之上。在理论史上,韦伯系统提出并阐释了法律职业化学说。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式的训练方式。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7]对于后一种情形,它蕴涵了法律职业化的基本要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是现代性理论思潮的产物,其社会实践动力的直接来源是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模式的创新。韦伯指出,大学里的现代法律教育改变了法律教育传统上所采取的那种法律工匠型的经验传授式或师徒式法律教育模式,而是将法律理论作为知识传授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学术性的法律教育,这种学术性法律教育的优点在于它“所产生的法律概念具有抽象规范的特点”,而“律师工匠式的专门化不仅妨碍了对整个法律的系统性和彻底性的研究,而且法律实践根本不是以理性的制度为宗旨,而是唯当事人利益为上。……从这种实践和态度中不可能产生理性的法律制度,甚至也不可能产生法律的合理化,因为在这种实践中产生的概念完全是与日常事件相关的。”[7](200)由此可见,韦伯所理解的法律职业实质上是现代性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这与他将形式法律作为传统法律的现代化转型所蕴涵的形式合理性法律精神是相互一致的。波斯纳同样指出,在美国,现代法律职业发端于1870年兰德尔成为哈佛法学院院长之时所进行的大学法律教育改革,这项改革方案,“明确建立在这样一个前提之上,即法律是一门科学。”[8]据此我们可以认为,现代性理论所倡导的理性精神是法律职业化运动的思想源泉,而推进和深化法律职业化进程的直接法律动力则是法制现代化运动。法律职业化作为法律职业主义的一种实践形态,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职业化以法律职业家共同体的形成为标志,法律职业化即意味着一个法律职业家共同体已经形成,这个共同体的主要成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者),他们共享法律价值,法律至上成为他们所共奉的法律意识形态。(2)法律职业家共同体奉行为公众服务之公益宗旨,即以维护和实现法权利益为己任,尽管这种权益维护和实现行动能够为法律职业家带来丰厚的利益,但是法律职业家行为并非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3)法律职业区别于一般职业,法律职业家娴熟的专业技术建立于深厚的学理基础之上,一种经由系统的专业理论学习而培育起来的学理素养内化为法律职业家的职业意识和行为模式,进而影响其专业技术行为。(4)法律职业家因循一种独特的思维方式和技术规则作出法律行为,这种独特的思维方式的核心成分是一种演绎逻辑性质的三段论推理,在这种演绎推理逻辑要求下的行为技术规则则是对形式法律的恪守和对竞争性意见的兼听。
搜一下:什么是法律职业化?

什么是法律职业化

4,国家对职业教育是怎么定义的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如对职工的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以及各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目 录一、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一)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4.《国家有关部委对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意见》(2005年10月16日)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7.《关于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意见》(2012年9月7日)8.《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年6月)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2012年8月29日)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2年9月7日)11.《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职业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2.《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9月25日)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9月14日)5.《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6.《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5年2 月28日)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8.《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09年2月)9.《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30日)10.《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年12月24日)11.《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2012年5月4日)12.《关于实施中德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机电一体化)项目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1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1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2012年2月28日)15.《青岛市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16.《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三)民办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5.《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2008年11月20日)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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