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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教育反映了当今社会怎样的史实

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职业教育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也可以说是人自身发展的产物。而且是发展到某个特殊时期的产物。职业教育受益于社会,社会也可受益于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发展是职业教育的应有之义和神圣职责。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职业教育反映了当今社会怎样的史实

2,中国职业教育经历了哪些变革

职业教育满足了社会不同阶层、不同领域的需要,相对说来,情况比过去要好得多。职业院校现在也面临改变,过去职业院校的校长觉得自己的地位低,最好职业院校能够变成普通院校,普通院校能够变成211、985的学校。所以过去职业院校往往喜欢照抄照搬普教那一套。但是职业院校的目标不是培养学术性、研究性人才,是培养操作性、执行性,能够在工作岗位上、在职场上胜任的人才。职业教育应该贯彻“从工作中来、到工作中去”,“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这样的方针。所以职业院校过去存在很多问题,它的这种职业的导向性,以及应用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养都不够等等,现在都需要改变,也正在改变中。  市场千变万化,职场也要跟着市场来变化。所以,相对说来,职业院校跟生产力的变化更紧一些。比如说现在出现了人工智能、机器人、数控制造、智慧制造等等,很多职业院校就开始培养这方面的人。这就叫做职业导向的问题,毕业出来的学生,能不能很好的就业?这是硬约束,这是指挥棒。我看现在有些学校在培养无人机的操作驾驶人员,这也都是顺应时代潮流。普通院校就不会变化这么快。
首先不能只重职业而轻德育,要知道,要成人才能成事其次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想结合,现在有些职业教育太过轻视文化学习,导致基本的文化价值观的缺失再次要加强职业教育的针对性,充分与市场相结合

中国职业教育经历了哪些变革

3,当前职业世界发生的重大变化

由于当前社会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断提高,具有高等教育学历者在就业和收入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这一切不断推动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导致世界职业技术教育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 传统意义上的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萎缩 在世界发达国家普遍地出现了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萎缩的现象。日本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占高中段学生总数1980年为31.77%,到1999年则下降到25.15%;美国1982年相应的比例为34%,到1994年下降为25%,此后基本稳定在这个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模在过去20年中确实不断缩小,但是,这一萎缩是一个逐渐稳步的过程。历经20年,日本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生占高中段学生总数的百分比才下降了6个...关键字:职业教育 12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当前我国的就业格局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突出特点是灵活就业保持快速增长势头。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城镇从业人员的40%,总人数在1亿以上。 据介绍,灵活就业的种类和涵盖的领域十分广泛,既包括律师、作家、自由撰稿人、 翻译工作者、中介服务工作者等高层次的自由职业者,也包括非全时工、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灵活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与建立在工业化和雇佣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有所不同。 王东进说,随着灵活就业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一些新变化:一是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由原来长期的、固化的状态逐渐向相对松动的、双方权责对等明确的状态转变,员工从“企业人”变为社会从业人员;二是灵活就业者中的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多数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出现了大量“有劳动没关系”的现象;三是随着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动态的、不稳定的劳动关系比重明显上升,致使灵活就业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四是劳动力流动频率加快,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一些人经常变换职业、工种;五是企业内部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关系的频率明显上升。
压力比较大。

当前职业世界发生的重大变化

4,高唐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出去学习的时候遇到车祸是工伤吗

必须是认定的时候验证据
工伤,必须滴,
属于工伤,外出学习同样视为因工作原因。
因工外出学习而受伤,视为工伤。。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高唐县职业教育中心教师出去学习的时候遇到车祸,是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是的哦,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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