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转让一个培训机构需要通过什么中介或者要通过哪些手续找谁

如果能转让,要找什么机构办理呢?找谁来估价呢?可以去58同城、赶集或其他的平台上转让场地,最好是同性质的人来接手,以便你前期的装修、设施、房租能够收回部分,避免亏得太多。自己双方谈,不可能有评估机构来给你做这样的评估。
第二:如果能转让,要找什么机构办理呢?找谁来估价呢?可以去58同城、赶集或其他的平台上转让场地,最好是同性质的人来接手,以便你前期的装修、设施、房租能够收回部分,避免亏得太多。自己双方谈,不可能有评估机构来给你做这样的评估。
怎么了啊!那杨老师和亚黎去哪工作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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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转让吗

教育部门发的允许开办培训机构的合同只针对批准的特定法定代表人,不能转让,转让无效。需从新向教育部门申请。机构是否有办学资格和人是两码事,只要转让后和以前一样具有办学资格条件,转让合同有效的,但新的受让人需要重新申请办学相关资质。
你所述的情况比较特殊,个人认为从形式上看,该服装培训学校应根本不具备办学资质,也未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具有股份转让协议签约的主体资格,而应由其挂靠的单位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因此该股份转让协议应为无效。因协议无效,转让方应退回转让款,因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转让吗

3,大家好 我想转让一培训学校资质 需要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教育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与所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能力与管理能力。教育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三、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数量足够、结构合理,聘任的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有教师资格证书。 四、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举办者应有2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五、教学场地、仪器、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全日制的学校,生均占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校舍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3.5平方米以上,其它形式的教育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生均校舍面积3平方米以上,能同时开办2个以上培训班。有专用的教室、办公室。并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期三年以上,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和房屋租赁证。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为教学场地: (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4)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要有宽敞、防火防盗、安全、卫生、有助于学员学习和身心健康的食宿条件;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检查合格证;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六、教育机构名称 拟办的教育机构名称要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的行政区域 具体需去当地教育局成教科咨询

大家好 我想转让一培训学校资质 需要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4,民办非企业培训学校可以转让吗

可以的,谈好价钱,拟一份转让协议然后双方签字按手印就可以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你说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培训学校,是经民政部门审批注册的,虽然其名称带民办“非企业”字眼,但是,民间投资者一是有取得利润的目的,二是要参加学校盈利分配,三是本身就是学校的投资者,享有学校资产的所有权,所以办非企业性质的培训学校不具非营利性质,不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 其经营性质为培训服务,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还应缴纳房产税、印花税,有车辆的还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如果你是新建的学校,建议你一步到位,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 关于会计科目的使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了162个会计科目,你校可根据业务需要选用。会计科目的使用和账务处理方法,在指南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记账原理与一般的工业或商业会计一样,只是账务处理方法有所变动,有会计功底的人一看就会。
答案是可以转让。但是特别要注意的是各类审批手续的问题,其次就是债权债务的纠纷。是否取得了各机关单位的同意。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表格一式一份。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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