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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自考问题求教我听别人说是国家不让一些学校办自考辅导班的对

1 上海对自考管的还是比较紧 很多小机构根本不能办自考辅导 办了也是偷偷违规办 2 上海没有小自考 3商务管理 金融管理 采购管理 这几个特殊的是允许1月7月加考 没有为什么。。。 4 最简单的专业推荐:销售管理 最爽最直接 推荐:新时代进修学院

上海自考问题求教我听别人说是国家不让一些学校办自考辅导班的对

2,国家让不让办小学学习辅导班

最近,北京市的中小学生规定,不允许开设课后辅导班,每天的课时也有限制,这对学生来说确实是一个好消息,但不少小学生家长却非常苦恼,因为学校规定,取消了原来安排在下午3时30分放学之后的辅导班,这样一来家长们就不得不在上班时间去接孩子放学,而家长一般都是下午5点之后才下班,总向单位请假去接孩子,也不太可能,而且孩子一人在家家长们也不放心。 据了解,去年北京市出台中小学生减负新举措,中小学校8点之前不能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同时规定小学生上午课堂教学时间不超过4节课,下午不超过2节课。这导致了大部分小学放学时间为下午3点半左右,以前有的学校在放学后为学生开设了兴趣班等课外活动,最终的下课时间都差不多是五点多,而从本学期开始,本市全面取消了小学课后管理班收费,课后辅导班和晚班随之取消。

国家让不让办小学学习辅导班

3,国家或地方有没有相关法律或条款明令禁止老师给学生补课

有的。各个地区都参考《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些地区明确提出了: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但是有些地区并没有明确提出,只是转述《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不过这种事情都是你情我愿的,一般是没有人告发的。你不愿意可以不补,这个事情也不是强迫性的。
没有,有也没事啊
国家法律没有明令禁止!但是教育局有条文规定,禁止老师有偿补课。 (楼上说的你情我愿,不是绝对的,因为现在很多老师为了提高收入,变相强制学生课外有偿补课。你不去补课,就天天找你茬。很多家长都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国家或地方有没有相关法律或条款明令禁止老师给学生补课

4,国家规定不让私办幼儿园了吗

幼儿园目前还不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因此民办的幼儿园是允许的。在我所住的城市里到处是私立的幼儿园。对于你的这种状况,首先,向高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反应;其次,向高一级的行政部门;第三:想办法打点一下他;第四,孤注一掷,把各种证据保存好,必要是录音录像,发布在网上,求助媒体。
申办民办幼儿园,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园舍场地和设施符合建设部门、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有独立的财务机构,独立的银行帐户;有足够的办园资金和维持日常教育所需的资金严来源;有正常师资来源渠道和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的师资队伍;有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幼教专业管理人员并主持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有明确的办园方案,办园方案包括办园目标、原则和幼儿园类型,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和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课程和教材等;有幼儿园名称,幼儿园名称应体现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办园实际不符的或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 2、幼儿园申办者可以货币形式出贺,也可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凡以实物、土地(房产)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资产的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幼儿园申办者,应将办园资金足额存入准备开办的幼儿园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 3、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办园申请书、举办者的身份证明、办园的可行性匠告、办园资金的验资证明、场地使用证明、办园方案、幼儿园章程等书面材料。 幼儿园章程应当表明举办者的姓名或名称、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举办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权限、议事规则、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幼儿园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事项。 4、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给予办园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办者书面阐明。 登记内容应包括幼儿园名称、幼儿园法人代表、幼儿园地址、幼儿园投资资金数额、招生对象和范围、办园规模、教职工人数。经登记的,应按登记部门所确定的筹建期限进行幼儿园的筹备工作,筹建期限根据筹建的实际需要确定。逾期不建成人为拖建的,则由原登记部门撤销登记。 5、幼儿园筹备结束,须经区、县教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由原登记部门签发办园许可证。 幼儿园主办者凭办园许可证向区、县物价局申请收费许可证,并由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才可公开向社会招生。 6、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自幼儿园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幼儿园申办及登记材料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部门备案。如有关事项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或幼儿园的名称与其他托幼机构发生重复的,市教委主管部门责成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对相应事项予以纠正或更改。 7、幼儿园变更时,申办者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幼儿园因故决定终止举办幼儿园时,应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办申请,并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经核准后,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并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及其副本、收费许可正、幼儿园公章,注销登记并通知其开户银行。 8、幼儿园经批准使用的属公建配套或其他政府所规定的托幼专用的园会场地,如需进行较大规模拆建的,应征得原托幼用房管理部门的同意。 9、幼儿园通过本市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在全国性新闻媒介播放或刊登公告的,应经市教育部门的审核。 10、民办幼儿园不设立分园。 11、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上海市幼儿园分等定级评分标准》定期对幼儿园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幼儿园的办园等级,并出具书面通知,幼儿园根据教育部门出具的书面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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