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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发布时间

2002年3月11日卫法监发[2002]63号发布。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的发布时间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分几个步骤

1、找到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报告“资质”的单位2、与其联系,查看相关资质,洽谈价格,签订合同3、对方派遣技术人员来现场对职业性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查看防护设施4、对方出具评价报告书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针对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建设项目而进行的!一般公共场所项目,基本上不需要做职业病危害评价!具体的哪些项目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请查询职业病防治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分几个步骤

3,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通知需要每年更新吗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通知不一定需要每年更新,具体还是根据管辖区域的具体情况而出发,如果不需要修改与调整相关的条款,可以使用以前的通知内容。  一、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有:  1、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  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4、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二、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  职业卫生服务主要是通过向职工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和向雇主提供咨询来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健康。职业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监测,以判定和评价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中影响工人健康的危害因素的存在、种类、性质和浓(强)度;  2、作业者健康监护,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检查、更换工作前检查、脱离工作时检查、病伤休假后复工前检查和意外事故接触者检查等;  3、高危和易感人群的随访观察;  4、收集、发布、上报和传播有关职业危害的判别和评价资料,包括工作环境监测、作业者健康监护和意外事故的数据;  5、工作场所急救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6、安全卫生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控制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7、估测和评价因职业病和工伤造成的人力和经济损失,为调配劳动力资源提供依据;  8、编制职业卫生与安全所需经费预算,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  9、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0、与作业者健康有关的其它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如预防接种、公共卫生教育等;  11、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职业健康质量保证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检验和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所有企业都需要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的通知需要每年更新吗

4,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下面是一些参考资料: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 范围  1.1 本制度规定了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部门和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监督与考核等内容。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厂的职业病防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 管理机构和职责  3.1 管理机构  人事劳动部为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医务所负责员工职业卫生服务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3.2 职责  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我厂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各项工作。  4 工作内容、要求与程序  4.1 管理内容  4.1.1 人事劳动部组织全厂员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对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员工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  4.1.2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按时发放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及器具。  4.1.3 根据国家及中电投集团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由安全生产部和人事劳动部门确定有毒、有害工种及从事该工种的员工。  4.1.4 安全生产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监测,确定有毒有害工作的场所及预防、应急措施,并向员工公开。  4.1.5 医务部门应配备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加强对劳动过程中职业卫生的防护与管理。按要求,组织接触有毒有害工种人员体检,并建立、保管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6 负责职业病诊断的有关工作和确诊职业病人的上报工作。  4.2 管理要求  4.2.1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4.2.2 接触有毒有害物工种人员上岗前、离岗前应体检,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4.2.3 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4.2.4 安全生产部设立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监测档案。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由厂长工作部负责监督与考核。  5.2 本制度按厂《经济责任制考核管理标准》的有关部分进行考核。  6 附则  6.1 本制度由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6.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国家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业病的种类:  1、目前我国公布的职业病共9类: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二、与建筑业有关的主要职业病:  1、职业中毒:由于施工现场通风不良等原因,如地下室施工,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可造成局部环境大量的有毒物质积聚,造成急性中毒。如油漆工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品,如果不注意防护,或者防护不当。可造成慢性苯中毒,如白血球减少,进一步可抑制骨髓造血功能,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  2、尘肺:粉尘作业人员,如石工、电焊工、木工、化灰工等,如不注意个人防护,轻者可导致上呼吸道感染、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或支气管哮喘,长期在粉尘的作业环境下工作,严重时可导致尘肺。  3、职业性耳病:建筑施工现场的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振动机等高分贝的噪声,长期在这种环境因素下作业,可使人听力减退,严重时可造成耳聋。  4、职业性眼病:如电焊工在操作施工时,不带眼罩,不注意眼部的保护,可导致电光眼,使眼睛红肿疼痛,不能视物。  5、心血管疾病:由于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高空作业、长期高度注意力集中,容易造成精神紧张,可导致高血压、冠心病的发生。长期在不良环境因素的刺激下,如长期接触噪声、振动等,也会导致高血压及冠心病的发病率提高。  6、骨髓及软组织损伤:因建筑施工人员大多为重体力劳动,主要由外伤、提重或负重、不良体位等因素造成。如急性腰扭伤、慢性腰痛、腰肌劳损、韧带损伤和腰椎间盘突出症。  7、高温中暑:由于夏天高温露天作业,太阳直射,没有防护措施,或者防护不当,不科学安排工作时间。很容易造成施工人员中暑。再如夏天在地下室施工,由于局部环境高温高湿,或者通风设备不良,没有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也可导致施工人员中暑。  三、预防措施  1、项目部应把职业病防护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挥防护作用。  (l)工程管理部为职业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由项目部经理负责,开展职业病预防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事故及应急救援预案。  2、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教育,特别是油漆工、电焊工、粉尘作业人员、高空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检查发现不适宜原工作的,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  3、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施工现场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5、项目部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6、项目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8、施工现场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9、施工现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得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损伤的有毒、有害施工现场,劳动者必须配置一定的防护用品,并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药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11、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提高职业卫生的知识。督促、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12、发现施工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方可重新施工作业。  1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施工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引用文件:  《劳动卫生预防职业病学》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这里还有一些参考资料:http://gzzwgs.com/ShowPost.asp?ThreadID=228
关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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