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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呢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它是旨在建立和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呢

2,从事景观设计这个行业工资高吗

景观设计师考证书归口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了,景观设计师等证书多头颁发、多头考核、多头管理、标准不一,与国家职业标准资格体系冲突的混乱局面终于受到遏制,这消息在设计行业引起一片叫好声! 上海市景观学会秘书长顾勤告诉记者,很久以来,设计师们一直很困惑,一方面,应届大学毕业生踏入设计行业,急需要一张能证明其能力的证书,以期待应聘时递交证书能获加分;同时,已经工作几年的在职设计师们渴望获得学术地位的认可。 顾勤说,虽然证书不能完全证明一个设计师的水平,但是,毋容置疑的是,持有国家颁发的高等级证书却实实在在是设计师真实水平、学术身份和学术地位的具体体现。 顾勤认为,长期以来,各行各业各部门都推出了各类证书,名目繁多,考核发证机构也五花八门,都自封权威、自誉国际通用;其实多是挂羊头卖狗肉,一时间假证横行、鱼目混珠;让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很多人考证者被忽悠;不但损失时间、损失金钱,到头来得到的却是一张假证!渐渐地,证书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低、权威性越来越差。 据记者调查,其实,我国有着非常完善的国家职业资格认定体系,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推行,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 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这一体系,是和美、英、德等的国家职业资格认定体系完全接轨的。 可以明确的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主管部门有其唯一性、考核颁证部门也有其唯一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下属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才是合法合规的证书标准制定、鉴定管理考核及颁发机构。 顾勤告诉记者:权威的、在行业有影响力的国家职业资格认定体系是能确立其本就应有的法律地位及严肃性,景观行业人才技能培养和认证体系将迎来春天。

从事景观设计这个行业工资高吗

3,景观设计标准及规范

03J012-1 环境景观--室外工程细部构造 03J012-2 环境景观--绿化种值设计(含光盘) 04J012-3 环境景观--亭、廊、架之一 06SJ805 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 DB35/T 811-2008 景观装饰用LED灯具 GB/T 18921-200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LD/T 75.3-2008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景观工程
景观设计师考证书归口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了,景观设计师等证书多头颁发、多头考核、多头管理、标准不一,与国家职业标准资格体系冲突的混乱局面终于受到遏制,这消息在设计行业引起一片叫好声! 上海市景观学会秘书长顾勤告诉记者,很久以来,设计师们一直很困惑,一方面,应届大学毕业生踏入设计行业,急需要一张能证明其能力的证书,以期待应聘时递交证书能获加分;同时,已经工作几年的在职设计师们渴望获得学术地位的认可。 顾勤说,虽然证书不能完全证明一个设计师的水平,但是,毋容置疑的是,持有国家颁发的高等级证书却实实在在是设计师真实水平、学术身份和学术地位的具体体现。 顾勤认为,长期以来,各行各业各部门都推出了各类证书,名目繁多,考核发证机构也五花八门,都自封权威、自誉国际通用;其实多是挂羊头卖狗肉,一时间假证横行、鱼目混珠;让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很多人考证者被忽悠;不但损失时间、损失金钱,到头来得到的却是一张假证!渐渐地,证书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低、权威性越来越差。 据记者调查,其实,我国有着非常完善的国家职业资格认定体系,我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证书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国家法律、法令和行政条规的形式,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推行,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的,对劳动者的从业资格进行认定的国家证书。 它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须具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对劳动者具有和达到某一职业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标准,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凭证,是职业标准在社会劳动者身上的体现和定位。 这一体系,是和美、英、德等的国家职业资格认定体系完全接轨的。 可以明确的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主管部门有其唯一性、考核颁证部门也有其唯一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下属各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才是合法合规的证书标准制定、鉴定管理考核及颁发机构

景观设计标准及规范

4,国家对职业教育是怎么定义的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如对职工的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以及各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
目 录一、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一)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4.《国家有关部委对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意见》(2005年10月16日)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7.《关于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意见》(2012年9月7日)8.《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年6月)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2012年8月29日)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2年9月7日)11.《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职业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2.《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9月25日)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9月14日)5.《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6.《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5年2 月28日)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8.《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09年2月)9.《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30日)10.《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年12月24日)11.《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2012年5月4日)12.《关于实施中德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机电一体化)项目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1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1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2012年2月28日)15.《青岛市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16.《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三)民办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5.《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2008年11月20日)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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