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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

残疾人保护法

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

2,什么是残疾人教育

残疾人教育,是指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有视力、听力、言语、智力、精神、肢体等残疾的人进行的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什么是残疾人教育

3,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承担哪些培训职责

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目的、有组织、按要求认真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根据我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企业需承担法定的培训义务。根据1996年《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规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其主要目的是使用人单位能够将岗位的特点和残疾职工的自身情况结合起来,开展更为有效、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基本文化素质、就业前后通过培训所掌握的劳动技能和对待工作的态度三方面的基本素质,使残疾职工成为合格的劳动者。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承担哪些培训职责

4,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原则

残疾人教育是对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有残疾的人实施的教育。它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20世纪90年代,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教育法规都对残疾人教育做了明确规定,并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残疾人教育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原则: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发展残疾人教育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适当兴建一些特殊教育机构;二是要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特殊教育方式对其实施教育。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中的低视力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重听者,一般都可以采取普通教育方式;视力残疾人中的失明者,听力语言残疾人中的失聪者,智力残疾人中的中度、重度者,一般都应采取特殊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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