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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律师咨询

如果是私房的话,你居住里面,但是房屋所有权没登记在你名下,你并不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也就无权阻止他们办理房产抵押,自然无法索要房屋或追房款。
如果你没有房屋所有权,就无法主张相应的权利。但如果你爸爸或伯伯愿意委托你去追,且确实是高利贷(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那么你可用你爸爸或伯伯的名义去尝试。
你好: 根据你的情况来看,你们家原则上已经没有份了。不过为了更好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请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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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产法律在线咨询

你好!景天法务很高兴为你服务!就你提供的情况我做如下几点法律意见: 一,我国对房屋所有权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没有房本没有经过私产登记,你是无法取得该房产的产权的。 二,如果你们达成一致,但是你的风险很大,你也只能取得有限的使用权,因为你无法保证该房屋永远属于此人使用,。 三,至于公证,估计公证机关是做不了这个房屋买卖公证的,因为该房屋本身无法买卖。 希望能够帮到你!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你可以直接加我!祝:工作顺利!
若有证据证明原来三弟兄签订的协议是真实的,应按协议办;否则,三弟兄共同继承这两处房产。原则上三人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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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纠纷在线法律咨询

涉及房屋买卖、产权办理、延期交房违约赔偿、房产继承、租赁、赠与、抵押等各类房产纠纷。法律业务专业化要求很高,对房地产律师提出的要求就是:专业、经验!房地产纠纷一般比较复杂,尤其是北京房地产市场,房产类型多种多样,法律法规纷繁复杂,这就要求房产纠纷律师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着急买房,还没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就向中介交了定金,现在与房东的房屋价格谈不拢了,这个定金中介应当返还的,,这个中介属于越权。http://www.51fcls.com/房产纠纷在线法律咨询北京房产律师
申诉是很难的事,成功率极低,我也看出您也是心里不平衡,但是就您所说您是不好推倒一二审的,也就是时效是不争的事实啊,不好办就是了,找个好律师看看您把所有的资料都给他给您看看了,可能您看无用的事他也许就会看出问题来啊,
房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并未取得房东授权的情况下,其向购房者收取定金是一种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北京房产律师提供房产纠纷在线法律咨询。
这个要涉及到合同的具体细节了,建议上掌律直接找律师问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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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房产法律咨询

甲乙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方已经履行了自己应该承担的绝大部分义务,即交付房屋,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自房屋登记之日起,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目前房子由甲所有。乙未将甲的房产证交付给甲,虽然属于违约,但并不影响甲的合同目的的实现。但甲只履行了极少部分的合同义务,只给付了2万元房款,属于严重违约,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  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乙与丙之间如果仅仅是将房产证交给丙,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从形式上讲,双方的抵押合同即属无效。另外,即便是双方订立了书面的抵押合同,由于乙未经甲的同意就将甲的房屋抵押给丙,之后甲未对乙的行为给于追认,该抵押合同无效。再者,房屋类财产抵押权的生效是以登记为要件的,未作登记,抵押权即未生效。因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行为,对甲的权益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乙向甲追讨购房款之事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乙向甲追要欠款,可以采取诉讼手段和非诉手段,由于非诉手段比较灵活,便不一一列举。如果采取诉讼手段的话,笔者以为,有两个方案可以借鉴。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楼主的案情描述中,可以看出,本案属于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致使乙的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据此,乙可以要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合同。如果法院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合同即告解除,甲有义务返还房屋,并协助乙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此,乙的房屋便失而复得,避免了财产损失。但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房屋已经过户,甲也交付了乙二万元房款,双方已经履行了合同的大部分内容,有些法官基于维护交易稳定的角度出发,可能会不支持乙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请求。  因此,还可以采取第二个方案,即请求甲支付余下的购房款。甲迟迟不付清房款,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此诉的胜率非常高,如无意外,诉讼请求应该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凭着胜诉的判决书,即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无论是哪一种方案,诉讼时,都应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屋的保全,以免甲将该房屋转手卖掉,然后转移财产,加大乙实现债权的困难程度。因为该房产已经登记在甲的名下,虽然甲并不持有房产证,但房产证并不代表所有权,它只是所有权的一个书面凭证。因此,甲完全可以申请挂失,并在房屋登记部门重新补办房产证,然后对房屋进行处置。所以无论哪一种方案,先申请房屋的保全至关重要。  最后,由于乙与丙之间发生的借款合同关系,与甲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能向甲主张因借款而产生的利息损失。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以上答复,只属笔者个人意见,不周之处,还请高人指点。
甲和乙的购房合同呢??不要说没签合同啊。。。乙想要回剩余房款,可以基于购房合同要回啊。。。简单分析每一个法律细节:1.房产证上是甲的名字,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就是甲。2.乙用甲的房产证向丙做借款抵押,属于无权处分。这个抵押甲是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的。3.LZ多次提到的房产证,基本上对案件没什么用,房产局登记簿上的名字才是物权效力的凭证。房产证。。。。跟发个奖状没什么区别呀。。。有需要可以直接联系我,我详细的给你做分析。
依据买卖合同即可要回剩余房款,如果没有,就要找证人证明,以及房屋登记部门的记录,记录甲乙曾经有房屋产权转移的登记记录。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王甲曾委托王乙出售此房,可以,否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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