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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数量为50份的订单时:收入为:200*6+200=1400 利润为:1400-2.5*250-500=275接受数量为100份的订单时:收入为:150*6+100*4=1300利润为: 1300-2.5*250-500=175平时:收入为:200*6=1200利润为:1200-2.5*200-500=200所以接受50份订单时利润会变高,接受100份订单时利润会变低,咖啡厅不接受该订单要接受该订单,每份饭最少支付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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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也减少B× 负债内部的增减C.资产减少.资产减少.资产减少,负债也减少D.资产减少A,负债也减少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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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一条“对纳税人随价格向对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基金,凡是通过价外加价形成的,应在交纳流转税后再纳入预算。”房地产公司虽代燃气公司向购买方收取燃气入网费,但该笔费用并不含在合同房款中,且由燃气公司直接将发票开具给购买方。因此,房地产公司代收的燃气入网费属于不随价格收取的费用,不应征收营业税。如不是燃气公司开票而由房地产公司开票则属于价外费用,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替煤气公司代收管道建设费。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款------------------------------------------------------------------------------------由于开发经营的需要,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时,会代替相关单位或部门收取一些价外费用,如水、电、气的初装费和各项基金等。这些费用一般先由房地产企业收取,后由房地产企业按规定转交给委托单位,有的房地产企业还会因此而有结余。对这些价外费用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各税种是如何规定的? 答:(1)需要缴纳营业税按照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价外费用需要纳税。按照政策规定,即使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没有利差,也要缴纳营业税。为了避免全额纳税,开发企业可以设立或委托代理机构收取代收费用,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收取的报酬额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6号)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2)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价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取决于代收费用是以谁的名义收取。如果不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票收取的,则不纳税。《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等价物以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部门、单位收取并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企业纳入开发产品价内自己收取的代收费用,在转付给委托单位时,也可以从收入中扣除。(3)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则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一,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第二,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据此分析,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要求代收的费用,则也要作为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征税。只有及时将代收费用按规定转付给委托单位,才可以从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收入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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