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德的界定是什么

道德 就其字面意思就是指符合道义的美德或者说道德就是心灵的法律 与强制性的法律不同 它是属于自我 自发的约束 道德是衡量一个人素质高低的一个重要尺度 也是一个人做人的最低基本底线
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就好
品德与道德的界定:首先研究的范围不同,道德是社会现象,是人们行为的准则与规范。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品德是社会道德规范在一个人身上的具体体现,是个体现象,是教育学,心理学研究的对象,其次形成和发展的条件不同。

道德的界定是什么

2,什么是道德

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通常讲的道德 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 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 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是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判 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 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 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 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 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抹管字 耍二娃

什么是道德

3,道德的定义

逐条辩解: 首先,宇宙原有的矛盾对立统一不是善恶,而是阴阳。善恶的存在是人类大脑思维发达后产生的价值判断标准。善恶因为具有极为广大的概念外延和模糊的概念内涵,所以现在放之四海皆准。 其次,善是否是正义、正确的绝对代表,恶是否是邪恶、错误的绝对体现,也是值得商榷的。善存在的原始目的是肯定符合人类中各个个体所属群体的利益的行为和现象(不管这个个体是代表了他所在的家庭、部落、家族、民族、国家、种族……);同样,恶的原始目的也是为了判断违背人类中各个个体所属群体的利益的现象。利益本身没有绝对性,所以善恶、道德也没有绝对性。 复次,不论道德标准定义善恶还是后者定义前者,都是在玩文字游戏。玄而不实的论证没有意义。如前所述,在利益的理性标准下,善恶和道德标准孰“鸡”孰“蛋”,就没有必要了。 虽然善恶是道德标准的逻辑本源,但是作为本源的善恶是不能定义道德标准的,能定义它的只有现实利益。也就是所,现实利益(包括现实需要)是道德和善恶的真正本源。利益产生道德和善恶:其中道德细化为善恶,善恶推广为道德。 如果人类能将利益的追求和它自身的性质上升到合理、合法、合情的水平,利益也就成了现在所谓的“道德”,评判其是否合理、是否合法、是否合情就成了现在所谓的“善恶”。
辞海上的定义是: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一定社会或借机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逐渐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我认为道德首先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具有善和恶,荣誉和耻辱,正义和非正义并逐渐形成一定的意识和传统,以指导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道德的定义

4,什么是法律规范 什么是道德规范

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可以说它是连接理论法学和实践法学的桥梁。法学家对于法律规范的理性分析和思考,其本质并非仅仅是用以指导实践,而更重要的要是通过这种研究来加强法律人在法律实践中的论证,推理能力。 通常我们认为法律规范不是实体规范,就是程序规范,这也可以说是法律初学者最容易犯的毛病,(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诉讼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诉讼法)这种非此即彼的思考问题方式是非常有害的,它容易造成一种先入为主的意识,容易造成我们视野的狭窄。其实法律规范除了以上两种规范外,还有一种规范,即冲突规范。学术界倾向于将冲突规范归入程序规范之中,但是笔者认为这样做是欠考虑的。冲突规范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存在的价值,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论述: 首先,从目的论的角度来看,实体规范是用来具体的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而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的根本目的就是使当事人,责,权,义明确。从而形成可见的预期,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我们也可以称其为通过实体实现正义的规范。而程序规范,本身并不追求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明确,而是使得当事人在追求实体权利,义务的时候按照一定的方式行事,它追求的是一种秩序,一种看的见的正义,即“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过程序实现正义的规范。而冲突规范,是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产生的。它本身既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规定使用何种程序来实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通过指导,来告诉法官选择那个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因此它也被称做“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因此我们可以称其为通过选择,指引来实现正义的法律规范。 其次,历史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实体规范是最先出现的,程序规范次之,冲突规范最后。但是这只是在当历史按照一种由内而外,由闭塞到交往的路线发展时才成立。我们通过观察法律的最初形态“习惯法”就会发现,最初的习惯法是实体和程序不分,但是这种混合状态中实体是战具着很大一部分,而程序仅仅是其中一小部分,而且程序性习惯的效力没有实体性习惯的效力高。古时候衙门的县令可以同过各种方法,哪怕是当今看来是非常荒唐的方法来实现自己心中认为的实体正义。在他们的心目中实体正义第一,程序无关紧要。而冲突规范,只有在同一时间,对同一个社会关系,有两种或者多种法律同时调整它而且规定不一的时候才会产生。因此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是它出现的前提,只有当前两者规范彼此内部出现矛盾的时候,才需要通过冲突规范的选择,指引来做出决定,选择出具体的实体规范,程序规范来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 最后,从规范的结构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存在着“三要素说”和“两要素说”。前者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组成;后者认为法律规范是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无论是“三要素说”还是“两要素说”,传统学者认为都是为了达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概括性,稳定性。这种观点对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来言是非常的适合的,尤其是实体规范。但是冲突规范却有着自己独特的结构。这是由他的目的和价值所决定的。一般的冲突规范都没有规定法律后观,没有将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行为模式区分开,而是将两者合在一起。由“范围”+“系属”构成。前者是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明对这种社会关系应该适用何国,何地,何种法律来进行调整。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实体规范,程序规范还是冲突规范都有自己特定的存在目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结构,尤其是冲突规范和前两种规范的区别更是明显。因此不应该简单的把冲突规范归如到程序规范或者是实体规范之中。 法律规范又由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组成。若法律规范要求受约束的人以规范的价值取向行为或不行为,则为行为规范。若目的在于要求在法律上有争端的人或机关以规范为标准进行裁判则为裁判规范。法律规范大都由这两种组成,但有侧重。例如民法规范重行为规范,刑法规范重裁判规范。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1.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2.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5.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6.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7.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8.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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