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自己

我国宪法中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我国也有专门的环境保护法,但是在现实中,因为立法与执法,守法的脱节,程序性法律的缺失,至使出现环境保护中这一类现象问题的出现.
首先,一定要在守法的基础上,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只有先知法才会用法。其次,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不要做违背法律的事情,要冷静的用法律的态度解决问题最后,平时多看法律讲堂,了解真实案例,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自己

2,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要学会求得法律帮助。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等。  2、可以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这是维护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向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反映问题,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纠纷。  3、通过诉讼途径即打官司讨回公道,这是维护权益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途径。有经济困难,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我如何法律法规制度 保护自己的股东权益 (公司法章程 公平公正公开)
首先要常关心你母亲,帮她走出阴影。 另外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事情发生,本可以依照法律予以诉讼,但实际情况是,你找不到那些骗你母亲的人了,法律救济的途径走不通。如果找到了,但缺乏证据啊,你被骗的证据拿不出来的话,中国的法律也是解决不了的。 有个方法是报案,告诉他们时间和地点,请求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存在的这种情况予以惩治。 最后,希望更多的人站起来,指出那些片骗子的阴谋,让这个社会更祥和。

怎样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1、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做法,这是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也是一种素养的提升。法律正是用以规范我们身边的行为的标准,懂得法律用加以运用是正确无疑的。 2、民警要依法行事那是民警的职责,是一种义务的体现。百姓用法律保护自己是百姓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义务是需要警察和百姓的相互配合才能促使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的。 3、民警搜查民宅必须要出示相关证件,这是民警的义务,如果他不出示,你有权拒绝他的要求。这是警察的一种违法行为。 4、不可以。没有相关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一个人做出了违法的事。在没确认之前,有嫌疑的人可以协助警察调查,随便抓人的做法是滥用职权。 5、证据是要公开的,如果当作秘密的话伪造的现象怎么排除。 我能理解你对待这种事情的心理状态,中国的法制还不是很健全,好多类似的现象都无法根除,尤其是处在社会底层的人,由于无权无势,所以多数都像玩偶一样任人宰割。而那些有点地位的人就会凭借自己的势力与官员通气,相互的利益联系,所以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如果你无权无势,那请你千万别无知,用你的知识去充盈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地位。

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

4,学生怎么用法律保护自己

报案 打110 说明原委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未成年犯此类 至少也是个治安处罚
首先告知学校,和家长,因为他们是监护方有义务保护你的人身安全其次他们可以带学生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法律案例分析-学生受教师体罚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2006-10-17 21:14[案情] 原告:张帅,男,11岁,原系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张立波,原告张帅之父。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 第三人:苗全收,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体育教师。   原告张帅原系被告学校学生,第三人苗全收曾任原告所在班级体育教师。苗在任教期间,曾因原告违反课堂纪律对其进行过两次体罚(用脚踢及橡皮筋崩脸)。1994年4月15日上午上体育课时,原告私自到其他年级军训场地玩耍,苗追过去用手拽住张的红领巾推搡,并杵其一拳。张当时感到胸部发闷,中午回家后全身抽搐。经送鸡西市卫校附属医院诊断,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因治疗效果不佳,又先后去矿总院、省康复医院等医院治疗。原告治疗先后共花医药费5655.6元,去外地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费24元。事后,原告父亲多次要求学校处理未果,代理原告向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8038.68元。 被告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及第三人苗全收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因原告扰乱课堂秩序,第三人只拽其红领巾推搡两下,有在场同学及其他教师证实。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就学期间一直治疗。 [审判]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原告在治疗期间用药基本合理,可以去外地治疗;无法认定原告被打前是否有心脏病存在;解除精神刺激因素后,不会出现后遗症等。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认为:第三人苗全收在任课期间先后三次对原告张帅进行体罚,致原告植物神经功能紊乱,有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证。苗全收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故全部责任应由学校承担,第三人的责任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被告未能提供原告患有先天性癫痫病的证据,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在药店及卫生所所购药品未经主治医生准许,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于1995年4月14日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321元,住院营养费150元,伙食补助费120元,护理人员误工工资150元,外出治疗住宿费146元,交通费39.2元,药品邮资24元,总计5950.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就如何确定被诉主体,存在四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教师应作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教师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所在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不参与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学校未尽到保护责任,与实施体罚行为的教师形成连带责任,应作为共同被告;第四种意见认为应由学校作为被告,教师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鸡冠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第四种意见,理由是: 一、教师体罚学生属法人侵权行为。鸡西市师范附属小学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能力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实施,其一,学校的重要民事活动由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二,教师按学校安排从事日常的教学活动,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苗全收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学校作为被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本案从损害事实看,苗全收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体罚行为导致了张帅的人身伤害;从违法行为看,教师的体罚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及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从主观过错看,教师体罚学生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也体现了主管学校对教师监督管理的疏忽和懈怠;从因果关系看,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是由于教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的,其最终原因是学校未对学生尽到保护责任。综上所述,学校由于教师的体罚行为而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学生可以对学校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学校作为侵权方,理应以被告身份参与诉讼。 三、教师体罚学生,在学校和教师之间不形成连带责任,教师只能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连带责任是指在共同责任中,每一个责任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全部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人,有权向其他共同责任人追偿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本案中,因教师的体罚行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形成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教师与学校不负同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不形成连带责任,更不能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学校作为侵权的法人主体,因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而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实施体罚的教师,因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能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证实学校已尽到了监管职责,教师是因教学活动以外的原因实施侵害行为,方可由教师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承担责任之后,可根据教师的过错和经济状况,在学校内部责令其承担部分损失。《教师法》规定了教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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