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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当今教师职业很受争议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为什么当今教师职业很受争议

2,大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学些什么以后干些什么可以吗

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甄选、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 、劳动关系管理。毕业后一般进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相当于以前的人事部)一般干招聘的比较多。以上六大模块儿都有人干。一般正规的大公司每人只负责其中一个小的方面。如果是小公司,就有可能一个人什么都干。有一个学姐就是基本上招聘,薪酬交社保的是自己一个人干
国际贸易、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劳动人事政策与法规、组织行为学、劳动社会学、社会保障学、劳动争议与仲裁、工资管理、劳动经济学、职业教育基础、人力资源调查等。 以后干什么这个不好说。。。按照最好的规划是可以当公务员或者是进国企里当个官啥的,最不济也可以去劳动仲裁科什么的。。。按最不好的规划就是当个了解人力资源管理学的工人。。。 其实人力资管师也是很不错的说~~

大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学些什么以后干些什么可以吗

3,教育毕业论文 职业教育 浅论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从文章分析可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有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合理性。这一制度的应用既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自治理论的,也符合争端解决方式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理念的。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通过拒绝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制度便已足够,无需给商事仲裁裁决敷之以茧,使其难以发挥仲裁的最大优势。   2 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含义      原则上,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表现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裁决的既判力排除了当事人就仲裁裁决所涉争议再行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裁决的执行力赋予裁决的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权利。   然而,根据各国立法通例,当事人有权对仲裁裁决主张撤销事由。即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并不是绝对的,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在申请符合法定程序且被申请撤销的裁决存在法定撤销理由时,法院即应依法撤销裁决,使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归于消灭。   但是,根据国际普遍实践,当事人可以以某种行为默示放弃对仲裁裁决提出撤销的权利。对于仲裁裁决而言,即使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理由,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已知这些理由存在但未及时提出反对,就构成对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这就是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3 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合理依据      3.1 提出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理由   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与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制度构成了对仲裁的双重司法监督,损害了仲裁的优越性,并且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相悖。(2)仲裁裁决撤销权是赋予裁决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行使的。然而,裁决地的选择往往是偶然的,与当事人的实际关系不大,由仲裁地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没有实际意义。(3)仲裁裁决就其实质而言不是按照任何国家的法律作出的,因此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能对裁决行使撤销的权力,www.17lunw.com 发表论文网,对该裁决的唯一补救方法就是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而且,即使仲裁地法院依照法院地法行使了撤销的权力,撤销了该裁决,执行地法院也可以无视该裁决己被裁决地国撤销,继续依据其本国法承认与执行该项裁决。  3.2 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的合理依据   3.2.1 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有其理论上的合理性   首先,这一制度符合禁止反言原则。根据禁止反言原则,当事人既已发现了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庭无管辖权、仲裁程序不当等情事,但仍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并且不提出异议,实际上认可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的管辖权和仲裁程序的正当性,就不得再提出反言。其次,这一制度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明知仲裁协议或仲裁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及时提出异议并继续参加仲裁程序,在发现裁决结果于己不利时转而以此否定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效力,显然是有悖诚信精神。

教育毕业论文 职业教育 浅论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默示放弃制度

4,劳动者享有哪些权利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建国以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对劳动就业实行统一分配,提倡劳动者“干一行爱一行”。劳动者服从国家的分配,在祖国最需要的岗位忘我工作,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国家统包统分的计划经济模式也存在弊端,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它不能自主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劳动,同时劳动者不能自主地选择职业和企业,造成了社会生产力的浪费。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关系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场机制。关于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反义务,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地行使劳动权必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各项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是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叁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 2、 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於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就业的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资讯,选择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 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随着劳动制度的改革,劳动报酬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者付出劳动,依照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而及时定额的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违法这些应尽的义务,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持续的形式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 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保证劳动者在劳动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这 面包括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如果企业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其后果不仅是某些权益的丧失,而且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直接受到伤害。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 7、 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谓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要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必须拥有一定的职业技能,而要获得这些职业技能,越来越依赖於专门的职业培训。因此,劳动者若没有职业培训权利,那麽劳动就业权利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8、 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该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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