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修改了哪些,你认为职业教育法哪些需要完善
来源:整理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2023-06-06 0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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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认为职业教育法哪些需要完善
时至今日,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日趋深入,当时提出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目标有的已经落实,还有些新的问题涌现出来。因此,面对新的情况,应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其重点应在以下10个方面。
1.应用法律语言明确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国民基本素养、提高产业和产品质量水平中的地位和作用。
2.明确职业教育在现代教育制度体系框架中的地位,并建立普职教育的融通机制。
3.明确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并建立与义务教育、高校工科教育等的衔接与合作通道。
4.归纳和尊重职业教育的办学、教学和人才培养特点,加强基础能力和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给予相应的法律、政策、经费等支持,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5.扩大职业院校面向社会、面向产业、面向人人办学的自主权,保障职业院校依据学校办学、教学特色推进教育发展。
6.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义务、权力和利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7.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依法确定职业教育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督导评估。
8.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相关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加强相关法律的有用性和实操性。
9.通过国家相关法规在税收减免、行业改进、产品更新、政府褒奖、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部门予以肯定和扶持,完善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支撑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结构。
10.将职业素质定位国民基本素质之一,而非低人一等的“另轨”标准,提高国民敬业、乐业的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和高水平发展。
2,目前家用陶瓷的等级分为哪几种要最新的划分标准满意的可以加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规定,家用陶瓷的等级只分为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所有家用陶瓷出厂时必须达到合格品的标准才能流入市场。因此你不要相信那些陶瓷销售商说的优等品和一级品,因为根本就不存在这种等级划分,希望我说的这些能够帮到你!报考什么证书不能盲目,不能以工作单位的用什么人你就考什么证书为标准,要根据你自身的技能水平,结合自己本身的兴趣和想要从事什么工作来决定!现在将职业资格证书的介绍如下,作为参考:本信息由南昌指航教育提供,欢迎登陆江西考试服务网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 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说是培训市场与职场上的一大热点。一方面各种各样的职业资格证书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也逐渐加上了职业资格的限制,可以说职业资格证书时代已经到来。但在林林种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面前,多数人会感到目不暇接、难以分辨,不知该如何选择。当然,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职业资格的很多说法都不尽相同,而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在不断发布新的职业(职业标准),所以本文会有不确切的地方,朋友们可以指点修改。多谢。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职务的名称。职称改革之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一个人的工资级别和他的职称等级挂钩。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WTO后,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逐渐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目前,国家批准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共29个,包括卫生、统计、经济、会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国际商务等专业,取得职称资格主要是通过评审、考试,也就是常说的“以考代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1月7日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目前,绝大部分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的是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中,又包括两种,一种是从事某种职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就业上岗,这种技术工种(职业)有87个(见附一,有的资料说是90个,我查了劳动部的资料,说是87个,目录中只有85个
3,请你谈谈我国职业资格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说是培训市场与职场上的一大热点。一方面各种各样的职业资格证书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也逐渐加上了职业资格的限制,可以说职业资格证书时代已经到来。但在林林种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面前,多数人会感到目不暇接、难以分辨,不知该如何选择。针对这些情况,我整理了一些资料,加上自己的理解,发出来供朋友们参考。当然,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职业资格的很多说法都不尽相同,而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在不断发布新的职业(职业标准),所以本文会有不确切的地方,朋友们可以指点修改。多谢。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职务的名称。职称改革之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一个人的工资级别和他的职称等级挂钩。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WTO后,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逐渐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目前,国家批准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共29个,包括卫生、统计、经济、会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国际商务等专业,取得职称资格主要是通过评审、考试,也就是常说的“以考代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1月7日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目前,绝大部分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的是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中,又包括两种,一种是从事某种职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就业上岗,这种技术工种(职业)有87个(见附一,有的资料说是90个,我查了劳动部的资料,说是87个,目录中只有85个。不要紧)。另外一种是不必须具备的资格,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有没有这个证书,都可以去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个证书仅供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力资源管理类人才时参考。 随着老职业的消亡、新职业的产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都会发布几批新的职业。新职业分两类,一类是全新职业,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而形成的新的社会群体性工作。另一类是更新职业,指原有职业内涵因技术更新产生较大变化,从业方式与原有职业相比已发生质的变化。同时,这也包括了原来一些划分较为笼统、没有受到重视、但现在已经能够“自立门户”、可以成为新职业的(见附二)。 执业资格是被承认具有对某些文件签字的权力,且要负法律责任。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执业资格已实行考试的有:建造师(一级、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税务师、拍卖师、企业法律顾问、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假肢与矫形制作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而职称的评审由人事部主管。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工(三级)、中级技工(四级)和初级技工(五级)。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行业管理的一大进步。但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同,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大都是劳动部等国家机构认定。而在国际上,比较权威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般都是行业协会认证(当然得经过国家授权)。如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的ACCA专业会计师资格,在国际上就是会计类最为权威的职业资格证书之一。
4,企业员工的责任分为哪几种
员工责任是指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中企业对员工应承担的责任。 在员工责任方面,既有法律法规方面的明确要求,也有道义方面的要求。涉及到的主要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职业教育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还有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等。其主要内容,要求企业禁止使用童工,合法使用未成年员工,禁止用工歧视,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和实行工资集体谈判制度,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按时发放工资津贴,保障员工休息和休假权利,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积极防治职业病,禁止骚扰、虐待、体罚和强迫性劳动,按时为员工交纳和支付社会保险,建立工资福利正常增长机制,搞好员工教育培训,依法建立工会并支持其工作,等等。 根据目前我国员工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企业履行员工责任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保护、尊重、补救”的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重点关注和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二是,依法保障员工的薪酬福利等权益。 三是,积极满足员工的发展需求。 在企业员工责任方面,工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 在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有明确的规定,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既然公司规章制度的组织修订、监督执行有企管部负责,晚上员工睡觉那么说明企管部监督不严;然而睡觉员工为加油站经理管辖,说明经理怠慢渎职;当然总经理就此事批谁,那就看谁倒霉了,总经理很生气,两个分管经理都有错,当然是谁赶上了他就冲着谁泄气了;这还需要个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交流,促进之间的衔接关系,这些都需要老总的调控。部门之间的平级与否和实施相对管理室两码事。有时小部门一样可以监管大部门,只要在其职能职责范围以内。如果员工睡觉仅仅只是极个别的偶然现象,且员工在进入岗位前已经对其实施过教育厂纪厂规,那么员工负全责。如果员工在进入岗位前没有对其实施过教育厂纪厂规,那么负责招聘和培训新员工的部门要负责。如果员工睡觉是普遍现象或经常发生的问题,那么加油站和企管部都有责任。因为加油站本身负有管理属下员工的职责,而企管部也有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问题就自然可以得出相应的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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