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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教师法》第二条所称“教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主办的幼儿园,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建制初、中、高等成人学校的教师。 少(青)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电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省、市(地)、县级的中小学教研室的教育教学研究人员,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除以上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2,职业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内容主要包括: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四方面。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教育法从三个方面规定了建设路径:?一是让职业教育贯通人的全生命周期发展,明确在中小学中开展职业启蒙、认知、体验等教育;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全面提高产业工人素质;推进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以及特殊人群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让职业教育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生态,以“产教融合”一词取代了老法中的“产教结合”,明确要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允许企业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三是让职业教育得到寻常百姓家的认可,明确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提出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这一系列规定,重新审视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功能与作用,既为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明确了目标与方向,也把建设技能型社会的理念和战略转化为法律规范,为技能型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法治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职业教育法的主要内容

3,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呢

一、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规 1、教师资格条例 2、幼儿园管理条例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三、教育部门规章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4、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四、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每一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个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组成教育法行为规则有机整体的单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具体的教育法律规范。它具有以下特征:(1)教育法律规范是体现国家政权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认可,以国家强制力实施的。(2)教育法律规范是规定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关系的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它是旨在建立和维护教育领域的秩序和发展的特定行为准则。(3)教育法律规范在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上具有普遍性。

教育法律规范有哪些呢

4,能否报考秘书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6年在全国推广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几年来做了大量的实质性的工作。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是1997年劳动保障部推出的第一个全国统考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适用范围从事办公室工作、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上司处理工作、为上司决策及实施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秘书资格证书全国统一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是国内唯一的秘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全国统一教材、试卷、考试时间,证书全国通用。 获取秘书资格证书的申报条件: 五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五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四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四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四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三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培训教材及教授内容: (一)秘书职业考核的内容以《秘书国家职业标准》和《秘书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为依据。 (二)秘书职业考核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基础业务素质、案例分析、工作实务等四个基本内容。 (三)涉外秘书增加外语考核部分,秘书职业资格二级增加业绩评估范围。

5,论述教育法适用的特点

1.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2.教育法适用具有被动性3.教育法适用具有国家强制性4.教育法适用具有程序法定性5.教育法适用具有态度中立性6.教育法适用具有裁决权威性
教育法依其主体的广泛性、调整范围的复杂性、以及违反教育法所承担法律责任特殊性,而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的复杂性。 我们知道教育活动包括兴办教育、管理教育、实施教育、接受教育、参与和支持帮助教育等诸多方面。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这些公民、法人、组织都是教育法调整的对象,都在教育活动中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多方面的义务,从而使教育法的主体呈现复杂性。 特别应注意的是,作为教育法的主体之一的学生也是公民,学生是属于特殊群体,处于一个特殊地位,他们由于年龄等原因,其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与行为能力(指法关系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之间出现不一致儿童、少年在某些方面具有权利能力,但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因此,对其更加以特殊的依据。其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即不论其民族、性别、职业、地位等何种差别,也不论其年龄是大是小,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学生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具备权利能力,并不一意味着他能正确运用这种能力,要正确运用权利能力必须具有成熟的理智,能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才能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己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2.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1)从教育对象上看,我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中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已经变成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以来,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大多数初中毕业生要接受普通高中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不同类型教育相互沟通相互衔接,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起,取消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年龄和婚否限制,这意味着终身教育体系正在形成。在这些教育活动中,接受各种形式、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的教育对象,都享有着教育的权利和承担着相应教育的义务。 (2)从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上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伴随着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体制、招生就业制度、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全面改革,教育领域中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诸如:在改革办学体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中,教育机构之间的协作、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联合办学,需要界定产权关系,民办教育机构的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委托培养关系;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学校与教师之间的聘任关系;高等学校融入国家创新体系,科研机构、企业之间基于“产学研”一体,职业学校与企业之间基于“产教结合”而产生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与学生之间的学生贷款关系,国家留学基金组织与公派出国留学或来华留学人员之间的资助留学关系及相应的担保关系,教育机构与境外组织或个人之间的合作办学关系,学校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风险与利益分配,学校事故中的责任归属和赔偿主体认定,等等。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已远非计划经济条件下仅凭采取行政措施和政策所能解决的,这些社会关系有着深刻的利益背景和复杂的利益体系,充满着利益矛盾与冲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各种利益关系只能以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加以调整。这是教育法调整范围的重要方面。 3.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主要表现在: (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可以说,全部教育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保护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一致的儿童、少年。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处理主要是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比如对不按时入学或流失的适龄儿童,更主要是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只要他们入学或返校就读即可,对他们本人并不进行处罚,而是要处罚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 (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在教育活动中,教师享有《教师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教育权、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学生发展权、带薪休假权、进修培训权等。教师对学生进行正当教育,而学生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教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如果教师有过错,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教育是国家的公共事业,学校是培养人的主要场所,教育法对之给予特殊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对违反者,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具体处理过程中,一般应该从快、从严,体现学校正当权益的特殊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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