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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职业一栏怎么填

写干部吧,我那时候填的是工人,但是户口本上是写着干部。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职业一栏怎么填

2,办结婚证书的时候里面填的职业可以随便填吗

不可以
搜一下:湖北征兵信息平台 ,兵役登记里面的学制跟职业资格证书怎么填?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没什么后果的

办结婚证书的时候里面填的职业可以随便填吗

3,一方是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一个人办理的结婚登记是

本地的,带你的身份证,户口本。外地的带身份证户口本,如果外地的是集体户口,就要开个户籍证明。我登记就用了这些东西。
新人结婚登记不用预约,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排队办理婚姻登记,不过在某些具有特别意义或者节假日期间想要办理婚姻登记的新人们就要注意了,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进行结婚登记预约。现在的民政局一般都有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大家可以选择在网上预约,可以替大家节省不少时间!如果需要提前预约则需要了解网上预约方面的规定。接下来小编就为你讲解一下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的相关要点。1、网上预约需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受理日期为一个月(自然月)之内的工作日。2、预约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步骤,填写双方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提供的信息有任何错误或不实之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3、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预约工作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没有到场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4、对于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等事故,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修改、变更预约服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或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害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上预约后,就要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准时进行婚姻登记。当然,这时也要注意一些相关事宜,以免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影响到新婚的喜悦心情。1、双方须亲自到场,不得单方或委托他人,不得冒名顶替。2、双方须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预约单。3、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和户籍地应当与预约时保持一致。4、如发现单方办理、冒名顶替或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与预约材料不一致的,预约失效。5、如在预约时间未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预约失效,请另备三张大二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片到登记处现场办理。

一方是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一个人办理的结婚登记是

4,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职业怎么填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由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填写。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办理离婚登记。(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婚姻登记员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XXXX婚姻登记处XX年XX月XX日”的长方形印章。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当事人因离婚协议书遗失等原因,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复印其离婚协议书的,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规定填写。
各个地区实行方法不一样!  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这一规定和做法既无法律意义,也无实际意义,应予取消。理由如下:  第一,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的性质完全不同。对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来说,彼此之间今后将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结婚通常被认为是“神圣”、“庄严”的,而对当事人也是“愉悦”的。由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哪怕是在公众场合,不仅可以被当事人和公众所接受,在法律上也有其必要。离婚登记则不然,离婚后一般已经无须为对方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了。因此,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意义,哪怕是形式上的。而且一般来说,离婚对双方当事人可能是一种解脱,但不是“愉悦”的事。所以,让他们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哪怕是在私密的场合,通常也会使当事人感到难堪。  第二,规定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必须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无上位法的根据。这里所说的上位法,包括国务院2003年7月30日公布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关于“离婚和结婚都需要宣读声明,这个环节必不可少,也是法定程序”的解释,并无法律、法规甚至是部门规章的根据。如果硬要说是“法定程序”,也是北京市民政局在自己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中规定的。  第三,由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对于查明登记离婚的夫妻是否有“不情愿、不想离或者受胁迫”的情况,或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离婚”的情况,不会有实际的效果和影响。况且,婚姻登记员只要根据其他有关规定,就完全可以查明这些情况。  像“当事人离婚登记时宣读本人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之类涉及群众生活的规定,应当实行“开门立法”,例如,举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让人民群众广泛参与,而不宜由政府部门简单地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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