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落实新职业教育法规定,无论是初等中等还是高等教育 都在极力的维持教育
来源:整理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2023-10-22 09: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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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是初等中等还是高等教育 都在极力的维持教育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由此形成了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层次结构,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其中,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至6年,其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或初中4年高中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是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实施职业教育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结合实际谈一谈学生如何履行教育法中所规定的学生的义务
首先,从思想认识上来看,要深入理解和学习《教育法》对学生应尽义务的阐释和定义,只有全面领会法律精神,才能在实践上践行他。 然后,要在校内学习中,努力实践《教育法》中规定的学生义务,是自己的行为习惯符合法律中的要求。 (·······································结合教育法里面规定的义务和行为,写出3个具体的例子··········我没研究教育法,所以简单的3个小例子,你自己补充一下) 最后,要将《教育法》中对学生的要求,扩展到平时的生活中去,将学生应尽的义务形成自己的一种生活方式。·········· 以上就是我给你写的大体框架,自己在往里面添点东西,和例子就好了啊。希望能帮到你。握手!【答案要点】 一定权利的享有对应着一定义务的履行。我国《教育法》对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1152号)教育法学答案第3页(共5页)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作为国家公民、学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其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都有具体的规定。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也是学生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 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将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 在论述过程中,要求学生结合自身实际对相关义务进行阐述。
3,国家对职业教育是怎么定义的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如对职工的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以及各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目 录一、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一)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4.《国家有关部委对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意见》(2005年10月16日)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7.《关于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意见》(2012年9月7日)8.《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年6月)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2012年8月29日)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2年9月7日)11.《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职业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2.《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9月25日)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9月14日)5.《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6.《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5年2 月28日)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8.《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09年2月)9.《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30日)10.《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年12月24日)11.《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2012年5月4日)12.《关于实施中德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机电一体化)项目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1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1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2012年2月28日)15.《青岛市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16.《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三)民办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5.《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2008年11月20日)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如何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制度创新为动力,通过开展“校企合作对接”,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步伐,引导和促进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走“双师型”发展道路,不断提高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的整体素质,为职业教育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师资基础1.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首先应是个合格的高校教师。高职院的教师,首先应取得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从教师的职务、职称来看,只要他是合格的教育者,并具备相应的社会实践经验、能力,助教也可以进入“双师型”教师行列,而不一定非是讲师(或以上)才可以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否则将不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 双师型教师 2.“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或应用技能。(1)从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条件看,如果已经是个合格的高校教师,又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话,就可以进人“双师型”教师系列。(2)对已获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教师来说,不能见到“双证”就定为“双师”,学院应进行以下方面的把关。一是看其拥有的技术职务 (职业资格)是否与其所施教的专业一致;二是看其考取的证书是否从理论到理论,即是否通过纯考试手段获得的。据此,我们建议将教育部“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与“有中级 (或以上)技术职务”的分别规定合而为一,并作如下修正,即符合如下条件的可认定为高职“双师型”教师:“具备助教以上的合格教师,获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并在基层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1.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首先应是个合格的高校教师。高职院的教师,首先应取得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教师资格。从教师的职务、职称来看,只要他是合格的教育者,并具备相应的社会实践经验、能力,助教也可以进入“双师型”教师行列,而不一定非是讲师(或以上)才可以认定为“双师型”教师,否则将不利于“双师型”教师队伍的整体建设。 双师型教师 2.“双师型”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或应用技能。(1)从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条件看,如果已经是个合格的高校教师,又具备初级以上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话,就可以进人“双师型”教师系列。(2)对已获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的教师来说,不能见到“双证”就定为“双师”,学院应进行以下方面的把关。一是看其拥有的技术职务 (职业资格)是否与其所施教的专业一致;二是看其考取的证书是否从理论到理论,即是否通过纯考试手段获得的。据此,我们建议将教育部“有两年以上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与“有中级 (或以上)技术职务”的分别规定合而为一,并作如下修正,即符合如下条件的可认定为高职“双师型”教师:“具备助教以上的合格教师,获取初级以上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并在基层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有累计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3)对“主持或主要参与二项应用性项目研究,其研究成果被企业应用,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的条件,我们认为应该将“良好”从定性转向定量。如规定科研成果须给企业当年直接增加税后净利10万元以上,或获得区(县)以上政府特别嘉奖的,方能作为高层次“双师型”教师实践能力的条件。3.“双师型”教师按专业不同,其素质要求应有所不同。高职院校的专业可按大类分为社科类(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财会、法律、物流、商务等)与技术应用类(机械制造、应用化工、电子信息技术、精密加工、自动控制等)。社科类“双师型”教师应该突现以下方面的素质:社会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应用;良好的沟通、协调和组织能力;信息社会、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适应和引导能力;扎实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专业应用能力;与时俱进的创新能力。技术应用类的“双师型”教师则应突现以下方面的素质:了解并掌握所授专业相对应行业的应用技术的动态,能够通过专业授课、实训、实习,使学生掌握就业岗位所需的应用技术和职业技能;具备肯动手、勤动手、会动手的操作习惯和实践修养,引领学生走“从书本到实践,再从实践到书本”的技能提升之路;能够教育学生形成相关行业的职业素养,如维修技术人员“不怕苦、不怕脏”的品质等;能够通过应用项目的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创新等活动,培养学生的技术创新、技术革新意识和能力。 双师型教师 4.不同层次的“双师型”教师的素质和使命应有所不同。按照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高职院校的“双师型”教师可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分别对应助教、讲师和副教授以上三个层面。(1)助教级的“双师型”教师,主要以讲授理论课为主,同时能够指导实训。在实践应用方面,他们一般不够全面和深入,但对所授专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有整体的了解。他们必须通过学校实验、实训和参加更多的社会实践,丰富实践经验,提高实践技能。(2)讲师级的“双师型”教师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掌握所受专业相关行业动态和职业技能;同时能够根据行业和职业的发展变化,对本专业建设提出有价值的建议。(3)副教授级的“双师型”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专业应用能力,应相当于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水平,能够通过参加高级专业研讨会、亲身社会实践、进行行业(职业)调查和专业分析等一系列活动,对专业的社会适用性、专业课程的设置和调整、专业的变化方向及实践教学创新等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为高职专业开发和建设做出较大的贡献。 总之,“双师型”教师绝非仅指“双证书”教师。放眼未来,“双师型”教师还不是理想的高职教育教师,未来理想的高职教育教师在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上应呈现整合的“一”,而不是目前所强调的“双”,“双师型”教师也只是我国现阶段高职教育教师专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性的必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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