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改日期处罚新规定,在过期食品上修改 生产日期应怎样处罚
来源:整理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2023-07-06 00: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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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过期食品上修改 生产日期应怎样处罚
1终身禁止进入餐饮食品行业、2情节严重死刑、较轻有期徒刑10年以下拘役或管制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被人为修改后执法人员该
对经销涂改已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和经销涂改未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区别对待,经销涂改已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属《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八)项所指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按该法第85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5至10倍的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对经销涂改未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是可以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其经营的商品属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规定的假冒伪劣商品,其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3,修改过期食品生产日期应当如何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过期商品、罚款、没收违法工具、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等五项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修改食品生产日期处罚如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参考资料来源: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零售商可以拒绝接受,已经接受的可以要求退货。 其次如果给零售商带来损失的,零售商可以向经销商和生产厂商主张权利。
4,浅谈工商部门对经销更改保质期食品行为如何处罚
经营更改保质期的食品是一种违害食品安全的经营行为,它有二种情形,一种是超过食品保质期更改日期的,另一种是即将到保质期更改日期的。这二种情形都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执法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的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赋予了工商部门对该行为的监管职权。基于认定的事实,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款以及八十五条第七款: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第四十二条以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处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 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这二个条款处罚规定是: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但是也有的认为经营更改超过或者即将过保质期的食品是一种违反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基于认定的事实,食品经营者违反了该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规定,应作如下处罚: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违者按《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我们认为对待更改食品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在主体上是侵害了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还是应使用《食品安全法》。如今年 六月二十五日 经群众检举我局查获的一起将过期食品和即将过期的食品日期进行涂改的案件,违法经营者将超市退回百余件即将过期的食品进行涂改,共涂改二十余件,价值三仟余元,并有六件出售。针对这一案件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进行查处,罚款 1.2 万元。同时作出三条处理意见:一是召回以销售六件食品,二是将召回和涂改的食品集中销毁,三是对该经营者实行一年零距离监管。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立足点在于“安全”。但与食品相关的法律还有许多、各有侧重。例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等,这些法律从不同的角度对食品的监管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此,在谈到对“食品”的监管时,不能狭隘地认为只要是食品就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要根据不同违法的情形来适用不同法规。例如:1、对食品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内容进行监管,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2、对食品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3、对食品的商标、广告进行监管适用《商标法》和《广告法》;4、对消费者纠纷的处理和申诉、投诉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5、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相关监管适用《公司法》等等。作者单位:荆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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