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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学生贫困生有什么补助

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依照国家关于现行政策实行两免一补。具体为: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二、主要内容1、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2、免杂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享受免学杂费。3、免除寄宿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寄宿费针对在校寄宿学生。4、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镇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可享受基本的生活费补助,占寄宿生人数的40%。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三、工作程序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校调查、审核,学校审查后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在校园内公示5-7天,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审核通过后,打卡或者现场发放的方式发放救助金。

小学生贫困生有什么补助

2,国家对开办针对幼儿园和小学生艺术培训教育机构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中指出:(一)“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二)“提供养育服务”是指上述托儿所、幼儿园对其学员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三)对公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四)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予以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五)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文件说明,国家继续执行对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的免税优惠政策,这将继续有利于促进幼教事业的发展。

国家对开办针对幼儿园和小学生艺术培训教育机构的政策

3,请问大三考研对大四考研有影响吗不会有什么处罚措施吧

你可以去看看报名的要求,最后要求有一个学历认证的,如果你能成功报名已经很不容易了。
所谓的大三考研是指在大三复习,然后在来年的一月份考试,也就是那时候你已经大四了,尔而大四考研就是你已经毕业了啊,所以也就是顶多告诉你你是不能考的,到时候在报就行了,还有就是无论你是考的第几次,只要你符合条件,没违规,考几次都没有处罚措施的哦!
关于违规处理我只能告诉你的重点,具体怎么处理你的情况,由于比较特殊,还得咨询下省考试院的老师第一章 自考处罚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答题目作零分处理: 1、在开考前信号发出或终了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2、在试卷上非要求说明而自行另加附页或另贴纸答题的。 二、在什么情况下取消考试成绩? 应考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堂考试课程成绩: 1、在答卷上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作其他不是答案的任何标记的; 2、携带规定动作以外的文具、工具书等进入考室且不按规定统一放置的; 3、用规定的蓝、黑两色钢笔和圆珠笔以外的笔(墨)答卷或修改涂抹答案的; 4、有意在考场内交谈、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5、在考室内吸烟不听劝阻的; 6、不按考务细则规定填写姓名、考号和座位号或书写太乱无法辨认的。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为了让大家及时了解此次国家下决心严整考风考绩,考试大自考站特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全文登录如下: 教育部日前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 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处理办法规定,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 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 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 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如下:正面影响:总结经验教训 更好的把握考试重点和方向 测测你的真实水平 熟悉考试环境 真正的走了一次 再考就不会慌张负面影响:你虽是大三考研 可不是全身心的考 难免成绩会不高 对第二年的考试造成阴影 但要是摆正心态 有这个机会还是要考一考的 毕竟我们在失败中成长 特别是考名校的好专业。希望帮到你
最好别提前考,除非你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学校也同意提前发给你毕业证。就算报了,你怎么混过资格审查?
我认为坚韧、时间和方法将会对您的考研公共课复习至关重要。如果在冲刺的阶段,时间有限,所以应该注重方法和坚韧

请问大三考研对大四考研有影响吗不会有什么处罚措施吧

4,教育部门是否规定学校不准以团体名为学生买保险

  教育部规定了中小学校不准以团体名为学生买保险: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的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代办学生保险。  二、原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教行〔1995〕3号)已于1997年8月14日经原国家教委党组撤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代办学生保险。  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校不准代办学生保险规定的通知》:  近几年,中小学学生社会保险有了很大发展,对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健康、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经济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发现一些地方的个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存在着强行推行保险和代办学生保险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教育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重申: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的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代办学生保险。  二、原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教行〔1995〕3号)已于1997年8月14日经原国家教委党组撤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代办学生保险。  三、鉴于中小学生社会保险有利于减轻学生因意外伤害和患病而造成的家庭负担,有利于加强学生安全保健教育工作,学生及其家长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到各级保险机构办理。  四、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教育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中小学校不准代办学生保险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凡违反规定和上述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特别是以学校创收为目的产生很坏影响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教育部规定了中小学校不准以团体名为学生买保险。【具体介绍】:1、教育部发文取消学平险,停止学校代收费,需要自行购买保险。学平险属于团体保险,保费比较低廉,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济南某保险公司业务员包先生介绍,因意外伤害、疾病导致的身残,或身故、住院医疗保障等都在其保障范围内。各保险公司学平险保费低至每年60元至80元,多则二三百元。 2、今年6月份,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了《关于2015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不得允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也就是说,9月1日起,学校不能再代收学平险了。 投保麻烦了但家长将有更多选择权 “学平险一旦出险,办理比较简单。”包先生介绍,保险公司在确保所有单证齐全后,一般在7日内就会作出相应的结案通知。 3、“学平险也有一些局限性,比如在各方面保障的金额都比较低,而且须满足社保报销条件,即自费药或一些自费项目的治疗都不能理赔。”包先生介绍,这款保险大多保障少儿的日常医疗支出、覆盖重大疾病的小部分开支,一旦孩子生了大病,父母往往会选择一些进口药,先进的诊疗技术等,这些都是无法报销的。 “目前太平洋、平安、人寿等较大规模的寿险公司设有这种公益性质的学平险产品,一些小规模公司则没有。”包先生介绍,“现在家长普遍有保险意识,有的从孩子刚出生不久就买了商业健康险,这和学平险的部分保障范围是重叠的,学校不再代收学平险,也有利于给家长提供更多选择权。”
教育部规定了中小学校不准以团体名为学生买保险: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其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的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代办学生保险。  二、原国家教委《关于在全国教育系统进一步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教行〔1995〕3号)已于1997年8月14日经原国家教委党组撤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代办学生保险。  详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校不准代办学生保险规定的通知》:  近几年,中小学学生社会保险有了很大发展,对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健康、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经济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发现一些地方的个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存在着强行推行保险和代办学生保险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教育的形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现重申: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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