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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考那些学校比较好

天津城建学院——国办院校,高中起点,专本连读三年制,学校教学、生活设施齐全,管理严格,入学即签订毕业协议+就业协议。 我们学院的网站 www.tjgzk.org.cn 主考院校:天大、师大、财大、外院 专业设置:工商企业管理、法律、项目管理、商务管理、建筑建设、英语、会计、人力资源管理
自考主要是看专业 免试入学,国家承认学历,名校肋学,祝你成功! 中国大学生自考服务网为你提供最新最全面的自考帮助 报自考就上中国大学生自考服务网: www.chinause-edu.com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自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形式。自学考试的学历受到国家的承认,自学考试毕业生享有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国务院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中也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待遇与普通高校同类毕业生相同”。自学考试是一种教育形式。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不用经过入学考试,即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相关的专业,参加该专业课程的学习。经过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专科或本科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还可以申请学士学位。自学考试是一个完整的学习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规定参加自学考试。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 毕业待遇:学生学完相应专业规定课程,经考试取得各科规定学分,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国家承认学历的电子注册毕业证书,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享受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同等待遇,并可参加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及研究生招生考试 报名时间:2009年4月1日正式开始,(报名时填写相关资料信息,并出具收据)。 备 注:报名时带:身份证复印件:1张、红底两寸照片:2张 报名方式: 电话:023--65409402 ; 023--68136955 Q-Q:1055120866 中国大学生自考服务网为你提供最新最全面的自考帮助 报自考就上中国大学生自考服务网: www.chinause-e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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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的,胡说我在湖北也是一年4次,而且管的瞒严的 ,不过得好好学那才能过的,最重要了是看你想不想学
天津的学校。 自考。别的省市都是一年考2次。 只有天津是一年考4次。 我就在这边上。

自考那些学校比较好

2,请你谈谈我国职业资格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可以说是培训市场与职场上的一大热点。一方面各种各样的职业资格证书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招聘广告上也逐渐加上了职业资格的限制,可以说职业资格证书时代已经到来。但在林林种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面前,多数人会感到目不暇接、难以分辨,不知该如何选择。针对这些情况,我整理了一些资料,加上自己的理解,发出来供朋友们参考。当然,职业资格证书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关于职业资格的很多说法都不尽相同,而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在不断发布新的职业(职业标准),所以本文会有不确切的地方,朋友们可以指点修改。多谢。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有一个中国特色的职称评审制度。“职称”从字面上理解,就是职务的名称。职称改革之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一个人的工资级别和他的职称等级挂钩。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WTO后,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逐渐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范围。(目前,国家批准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共29个,包括卫生、统计、经济、会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国际商务等专业,取得职称资格主要是通过评审、考试,也就是常说的“以考代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5年1月7日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规定: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目前,绝大部分的职业资格证书证明的是从业资格。  从业资格中,又包括两种,一种是从事某种职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根据我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以就业上岗,这种技术工种(职业)有87个(见附一,有的资料说是90个,我查了劳动部的资料,说是87个,目录中只有85个。不要紧)。另外一种是不必须具备的资格,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有没有这个证书,都可以去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个证书仅供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力资源管理类人才时参考。  随着老职业的消亡、新职业的产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每年都会发布几批新的职业。新职业分两类,一类是全新职业,随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而形成的新的社会群体性工作。另一类是更新职业,指原有职业内涵因技术更新产生较大变化,从业方式与原有职业相比已发生质的变化。同时,这也包括了原来一些划分较为笼统、没有受到重视、但现在已经能够“自立门户”、可以成为新职业的(见附二)。  执业资格是被承认具有对某些文件签字的权力,且要负法律责任。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执业资格已实行考试的有:建造师(一级、二级)、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税务师、拍卖师、企业法律顾问、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师、假肢与矫形制作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棉花质量检验师、矿业权评估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部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而职称的评审由人事部主管。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工(三级)、中级技工(四级)和初级技工(五级)。  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行业管理的一大进步。但和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同,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大都是劳动部等国家机构认定。而在国际上,比较权威的职业资格证书一般都是行业协会认证(当然得经过国家授权)。如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简称ACCA)的ACCA专业会计师资格,在国际上就是会计类最为权威的职业资格证书之一。

请你谈谈我国职业资格书制度

3,营养师和公共营养师的区别

营养师是统称。公共营养师是劳动部认证的。 它的主要工作内容: (1)进行膳食调查和评价;(2)人体营养状况测定和评价;(3)营养咨询和教育;(4)膳食指导和评估;(5)食品营养评价;(6)社区营养管理和营养干预;(6)培训和管理 就业方向: 包括幼儿园、学校、社区、美容院、门诊部、私立医院、健身中心、营养超市、食品企业、学生营养餐公司等。公共营养师是以市场为导向,应社会需求为目标,经多元化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而产生的特殊职业者。随着营养问题的社会化,营养快餐公司、公共营养师职业培训机构、营养咨询机构将会应运而生,家庭营养顾问、企业营养顾问将会是新兴而时尚的一种职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考前培训招生简章 职业概况 ●全国统一的职业名称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1月公布施行《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推出了公共营养师这个新职业,统一了本职业的职业名称。 ●权威的资格培训教材 为推动公共营养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根据《标准》编写了《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公共营养师》,这套教材全国统一使用,具有权威性。 ●就业前景广阔 《标准》对公共营养师定义为:“从事公众膳食营养状况的评价与指导、营养与食品知识传播,促进国民健康工作的专业人员”。这就是说,凡是有公共膳食的工厂、公司、医院、学校、部队、酒店、幼儿园、养老院等单位,都需要公共营养师,而目前我国真正达到《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的专业人士很少,因此社会需求很大。 资格鉴定 ●由省劳动厅鉴定: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本次只鉴定三级、二级。为此上级批准我校对审报三级、二级鉴定的人员进行考前培训。 ●鉴定内容: 见后面“培训教材” ●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试。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二级除参加上述两科考试外还须进行综合评审,三科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全国通用,是从业、任职的凭证。 一、培训对象 宾馆、餐厅、机关、学校、幼儿园、社区,敬(养)老院、健康顾问、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健身美容机构、食品和食品保健公司、在校大中专学生及有志从事营养咨询、指导、评价、管理、宣教的人员(具体申报条件见后)。 二、培训教材 《公共营养师--基础知识》:医学基础、营养学基础、人群营养基础、食物营养与食品加工基础、食品卫生基础、膳食营养指导与疾病预防、营养教育和社区营养管理基础、相关法律、法规。 《三/二级公共营养师》:膳食调查和评价、人体营养状况测定和评价、营养咨询和教育、膳食指导和评估、食品营养评价、社区营养管理和营养干预。 三、师资 根据“标准”要求,安排相关专业有培训经验的专家、教授授课。 四、相关费用 等级 鉴定费 教材费 培训费 合计 公共营养师(二级) 563元 元 元 1680元 公共营养师(三级) 373元 100元 907元 1380元 五、时间安排 1. 报名:即日起开始 2. 面授培训: 年 月双休日全天上课 3. 鉴定时间 年 月 日 六、报名方法 报名时填写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身份证复印件2张;(B5复印纸) 2、学历证书复印件2张;(B5复印纸) 3、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 4、小二寸免冠照片4张 公共营养师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三级公共营养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级公共营养师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工作2年以上。 网址: http://www.xuelang.net/jigou/kc/194.html 联系人:陈老师 QQ:759229509 电话:0311-85029330
营养师是给个人作饭.公共营养师是给所有人作饭
一般来说,公共营养师是劳动部门的职业资格证书,营养师有些是公共营养师的简称,有些是行业协会的证书

营养师和公共营养师的区别

4,关于企业培训费用签订服务期条款的问题

1.培训费用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违约金的数额是不能超过培训费用的.也就是说,单位为你支付过多少培训费用,那么就只能约定多少的违约金.3.所以,你根本不用担心,即使你违约的,你也是只要支付培训期间单位在你身上所花费的培训费用.
关于培训这个问题,简单而复杂,说简单呢,因为国家有明文规定没,复杂是因为政策法规太多且有矛盾。为此我从这几个方面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第二十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及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本身不具有培训资格;培训费用由企业承担不能向劳动者收取。所以即便企业对你们进行了相关培训,此培训事实一开始就是违规行为。  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1995)第三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前提很明确“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所以即使用人单位追究所谓的不存在的违约责任,他也没有证据。  三、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很明确了,两点:企业先支付;有凭证。所以如果企业规定,一开始就违法,顶多最后离开公司的时候去投诉或仲裁,都是站在你这一边的,国家就是保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  再说违约金,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2007)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及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如何规定,如何补偿一目了然,无需多解释,只要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你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
你好,我是江苏省某市12333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的咨询员,关于您的问题,我做一个简单的回答,个人答复,仅供参考! 1.按您说的情况,是可以约定服务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2.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PS:每个地区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总的大方向是一样的,但很多具体的内容都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来制订的不同标准,所以不能以一概之,以上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如有不妥,敬请见谅~! PSPS:具体的处理办法请咨询当地劳动保障咨询中心电话12333,前面加区号就可以了,相信我的同事可以给您满意的答复~!请注意,要先和单位协商,要是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要准备证据什么的,所以申请仲裁之前请注意收集证据!!
如果属类似于保密技术或特种技术需要特定专业人员辅导的话,应确认为培训,对此项可以约定违约金。如果是属本技术领域人员普遍性通过公共培训就能达到的技术辅导之类的,那就不能认定为培训项目,并约定违约金。
如果象你说的,对你们进行培训的人是集团派下来的,而不是公司外聘的,应该不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公司确定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关于培训费用,发生纠纷时是由单位出具证据。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如你所说集团内部培训的费用应该很少或没有,所以不用担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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