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法新的规定是哪个,当今对职业教育有什么新政策
来源:整理 编辑:职业培训教育 2024-03-30 07: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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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今对职业教育有什么新政策
竹子的答案:职业技术教育是当今国家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教育部门要求与普通教育相题并论,职业技术教育还是终身教育的重要载体.为了更好的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目前国家出台一系列扶助政策,鼓励参加职业技术教育,如,扩大招生范围政策,助学金补助政策,半工半读政策,联合办学政策等等,这些扶助政策更具体的更祥细都可以在各个省教育部门的文件中了解到..
2,你认为职业教育法哪些需要完善
时至今日,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日趋深入,当时提出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目标有的已经落实,还有些新的问题涌现出来。因此,面对新的情况,应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和完善,其重点应在以下10个方面。
1.应用法律语言明确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升国民基本素养、提高产业和产品质量水平中的地位和作用。
2.明确职业教育在现代教育制度体系框架中的地位,并建立普职教育的融通机制。
3.明确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并建立与义务教育、高校工科教育等的衔接与合作通道。
4.归纳和尊重职业教育的办学、教学和人才培养特点,加强基础能力和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并给予相应的法律、政策、经费等支持,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5.扩大职业院校面向社会、面向产业、面向人人办学的自主权,保障职业院校依据学校办学、教学特色推进教育发展。
6.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义务、权力和利益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7.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依法确定职业教育保障机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督导评估。
8.结合地方实际和行业特点,制订相关的实施条例或细则,加强相关法律的有用性和实操性。
9.通过国家相关法规在税收减免、行业改进、产品更新、政府褒奖、政策倾斜等方面对参与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企业、部门予以肯定和扶持,完善职业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形成支撑职业教育发展的法律结构。
10.将职业素质定位国民基本素质之一,而非低人一等的“另轨”标准,提高国民敬业、乐业的水平,促进社会健康和高水平发展。
3,国家对职业教育是怎么定义的
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是指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如对职工的就业前培训、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培训等各种职业培训以及各种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等职业学校教育等都属于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的目的是培养应用人才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劳动者,与普通教育和成人教育相比较,职业教育侧重于实践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目 录一、教育类相关法律法规(一)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4.《国家有关部委对国有企业分离办学职能的意见》(2005年10月16日)5.《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9月26日)6.《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2020年)7.《关于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的意见》(2012年9月7日)8.《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2年6月)9.《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2012年8月29日)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2年9月7日)11.《青岛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二)职业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9月1日起施行)2.《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3.《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2年9月25日)4.《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年9月14日)5.《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14日)6.《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2005年2 月28日)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005年10月28日)8.《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2009年2月)9.《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8月30日)10.《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2011年12月24日)11.《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 》(2012年5月4日)12.《关于实施中德合作职业教育教学模式(机电一体化)项目的通知》(2012年2月15日)1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1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2012年2月28日)15.《青岛市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16.《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三)民办教育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步伐》(2005年6月14日)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5.《青岛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2008年11月20日)6.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江西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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