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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一什么是职业教育7 问题二 近代职业教育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1,职业教育是对受教育者施以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的知识,技能的训练,因此职业教育亦称职业技术教育或实业教育。2,早在清末1902-1904年的“壬寅-癸卯学制”中,就规定了“高等实业学堂”和“高等师范学堂”,这两种高等学堂就是中国近现代意义上最早的高职院校。3,专业的话,看是哪方面的专业了,比如铁路专业有铁路专业的课程,医药护理就有医药护理专业的课程,汽修专业就有汽修专业的课程等。4,在现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世态下,在文聘和能力并存的情况下,多学点技术性的知识或者技能是最好不过的。5,职业教育的意义在于能否给社会各界带来好的发展和方向,扩大岗位就业率,提升生活水平和自身素质等。6,未来职业规划要有精心的规划,不能轻而易举的随便列出来,要有精心策划和精心安排。
职校和职高区别不大。主要区别1 管理权限不一样。职高是县区或市教育局管理。职业学校最低是市教育局管理,有的甚至省教育厅管理。2 所开课程侧重点不一样。职校更侧重职业技能的培养,专业课多,文化课是为更好的消化理解专业课服务。职业高中更侧重文化课的学习,其中一部分学生还想升学。学生待遇也不一样,职业高中国家对学生的补助少于职业学校,目前很多职业学校尤其是涉农专业,已经免除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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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的有关法规:1、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与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2、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3、2007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据不完全统计,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有50多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章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3、《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励与处罚做了明确规定。4、《残疾人就业条例》对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和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5、《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 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6、《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7、《高等教育法》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8、《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5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7、15条、32条:“......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
只要有残疾证,就可以享有社会相关福利。 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照顾和优待,内容包括: ①残疾人在搭乘国内公共交通工具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和方便,甚至享受减费或免费服务; ②盲人读物邮件可以免费寄递; ③残疾人申请在公共场所开设零售。

我国在残疾人就业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3,国家对教育行业的免税政策有哪些请详细回答哪一部法律第几章

教育行业优惠政策及审批规程--营业税 ---[2008-08-18]文章来源: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减免税政策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二、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取得经营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审批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2004]322号)   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批。   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税务登记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允许办职业学校批复文件复印件;   教育部门出具的职业学校是政府举办的证明;   职业学校的出资证明;   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三、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具有国家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和研究生学历)授予权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除上述各类学校外,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11号) 审批程序规定:此项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四、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取得收入营业税政策   政策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文件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计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6]22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   审批程序规定:上述减免税不需要经税务部门审批。

国家对教育行业的免税政策有哪些请详细回答哪一部法律第几章

4,2015年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条例

好像是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了2000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月20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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