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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儿园是否规定3岁才能入园

我感觉这是很不合理的,虽然准时到是很好的习惯,但也不必须照顾到一些特殊的例子。 我想,这个时候,我们家长是否可以提前先跟老师说一下 ,然后让老师过来接一下呢! 现在主要是学校和幼儿园出事比较多。所以,对一些安全方面的规定,我们家长也应该表示理解,并且这个时候,最好的方法是寻求解决的办法! 跟老师交流一下,是否可以通过老师去接,或者尽量的不要迟到!最好的在天气不好的时候,早一些出发! 总之,就是互相理解吧!
是的幼儿入园时间也就从过去的最长4年,缩短为现在的3年,而这与目前全国小学入学年龄普遍由7周岁提前到6周岁有关。

幼儿园是否规定3岁才能入园

2,三岁前小孩教育

不要娇生惯养父母首先要以身作则,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
你的孩子具有孩子的天性,是很好的现象。作为家长,你的要求太趋于完美了。孩子皮是正常的。哪能只考虑自己省事,就一味的叫孩子乖。过多的限制孩子,只会遏制孩子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基本做人的道理,比如要诚实,要有礼貌,要守秩序,和小朋友交往要谦让,不可以骂人,不可以动手打人,自己能做的事要自己做,帮助别人是一种快乐,不挑食,按时作息才会健康等等。不用特别学什么知识,但对孩子感兴趣的任何问题,尽量通俗易懂地回答。多运动,有利大脑的发育;读故事给他听,提高语言的能力和想象力,以及可以懂得基本的善恶之分。唱歌,画画也都很好。楼上用了涂鸦,我觉得非常适当,与其说画画,对3岁的孩子来说,最好不要过多的指点,会遏制他的想象力。所以涂鸦最好。

三岁前小孩教育

3,2010年国家对学前教育有哪些政策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园儿童。因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已涵盖我市之前出台的低保家庭儿童、孤残儿童学前教育助学券补助范围,故将我市的学前教育助学券制度合并到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中执行。1、资助范围。对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助学金主要用于幼儿在园期间的保教费及伙食费补助。3、资助比例。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要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三、资金来源(一)财政负担。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市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共同负担。各级安排的助学金资金要专款专用,因人数减少形成的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提高资助比例,确保助学金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二)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资助经费。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按3%-5%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三)鼓励社会捐资助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在就业方面,学前教育要好就业些,若想考编制,文凭的限制不是很高,只有在一线城市有的要求全本以外,很多城市的文凭要求是(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因为中国的学前教育起步较晚,幼儿教师从业人员参差不齐,在一些学校可以看到三年五年职高教育,里面就有学前教育这个专业,初中毕业读三年就可以去教幼儿园。我以前实习的幼儿园就有个18岁的小妹妹,啥都问我,记得有晚上她问我关于感情方面的事,我认真的讲述我个人的经历和感受,途中她的表情是盯着我、微笑、偏头,其实当我开始认真给她讲的时候她已经没有兴趣听了。心理学教育学上的知识很少,讲课的逻辑性也差,关键是第二年因为差教师,园长居然命她去当中班的班主任=_=,我也是醉了,自己都还是个孩子,还帮别人教孩子,虽说年轻教师有活力,但幼儿教师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引导,如若教师都没长大(三观没确立),孩子又怎样成长呢。虽说每年那么多学前的毕业生,但真正从事幼教的人很少。在学校里技能(舞蹈美术钢琴)好的毕业后是去的培训学校,工资又高并且自由;技能理论一般般家里又有关系的就去考编制;长得漂亮性格好的毕业后就嫁人随夫;来学校混文凭打发时间的毕业后根本就看不见踪影了;还有就是在大学渐渐爱上教育爱上孩子的一部分人,会继续在幼儿园和孩子们一起成长。真正能在这个行业呆下去的人都是从心里喜欢小孩的,要知道,在外面随便找个工作都能比幼师的工资高啊。

2010年国家对学前教育有哪些政策

4,急求幼儿园教育政策法规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 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章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O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格局,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大力发展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水平,加大经费投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进一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化需求,切实保障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目标任务。坚持学前教育的普惠性和公益性,建立“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管理体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实现适龄儿童就近入园,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不断提高全市幼儿保教水平。到2013年,全市所有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达到省定基本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处公办中心幼儿园并通过省级认定,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设立1所幼儿园,使我市未来3年公办及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在园幼儿均达到总数的65%以上,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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