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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有哪些

依法、依行业规章、实事求是。
最和谐 最善良
我院执行五项原则,同行参照!1。不还手!2。不还口!3。直接到地!4。打110 电话!5。大喊救命!汉斯 szzhhans@yahoo.com.cn

医务人员在处理医患关系时应该遵守的道德规范有哪些

2,同其它行业相比医生在道德方面有哪些特殊要求

对待病人应尽力将情况全部告知,不仅仅是关于医药,也应有价格比较,效果比较,范围比较~医德不仅适用于医生自己,也适用于护士以及医药技术操作等与医疗相关的各方面人员。
除了上面说的,还有对于各类重要信息的保密相对其他行业应该要更为突出,像在证券公司等,一些内幕信息可能会对证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作为这类从业人员,不得泄漏重大信息也是特别要遵循的职业道德~~~
尊重私隐,医生必守。

同其它行业相比医生在道德方面有哪些特殊要求

3,医患关系的道德基础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医患关系的道德基础必要遵循三个原则:1.人的原则,双方都是人,人性本该做的就要去努力做好;2.尊重的原则,既然都是为患者解决问题,应该尊重患者,当然也要尊重医生的立场;3.不自私的原则,社会医疗是有一套系统必要遵循,破坏了规则性,不只个人更损公众利益;
医患关系中病人的道德权利   (一)基本的医疗权   病人享有平等的基本医疗保健权,即每一个病人都享有基本的合理的诊治、护理的权利,有权得到公正、一视同仁的待遇。   与病人平等的基本医疗保健权相对应的是医师为病人诊治的基本义务。   (二)对疾病的认知权   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有知悉的权利。这项权利为现代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型所特别要求,是病人权利的实质内容之一。   与此相对应,医师有解释说明病情的义务,即医师应该用病人或其家属、代理人能够听懂的语言,告诉病人有关诊断、治疗和预后的信息。   (三)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是病人自主权的一个最重要而又具体的形式,是医学科研和人体实验、临床医疗领域的基本伦理原则之一。   知情同意权的意义,不只是为了争取病人合作,增进医患关系和谐,提高医疗效果,而且还体现在对病人的尊重,并保障病人自主权的合理行使上。

医患关系的道德基础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4,社会主义医患关系的道德要求中患者有哪些权利

患者具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平等医疗保健权、知情同意权、病人自主决定权等。  生命健康权 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健康权是指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陈志华律师说,绝大部分医疗纠纷涉及患者的健康权。  身体权 是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陈志华律师列举了一例医院擅自取死者脏器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告称:被告在死者在没遗嘱、未经亲属同意的情况下,未办理合法手续,擅自在患者故世后10小时内解剖了死者的尸体,并取出了全部脏器作为标本,这已构成侵仅。要求被告返还死者遗体及脏器,赔偿精神损害补偿费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被告辩称:患者去世,原告即提出要求尸解,医院为查明死因,进行尸体解剖是必要的、合法的,原告诉被告侵权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无端指控被告侵权,损害医院名誉,给医院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反诉要求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停止侵害,并支付死者遗体在医院存放期间的费用及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判决:参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保护财产所有权的规定,原告享有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既未答应原告提出的条件,也未按有规定办理尸体解剖手续,便在原告对被告的诊断及治疗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死者尸体自行进行解剖,并将死者尸体内的心、肝、肺等脏器取出,其行为不符合国务院颂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违反了《解剖尸体规则》,侵犯了原告对死者尸体的处分权,被告应将从尸体内取出的脏器全部返还给原告。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共5000元。陈志华律师说,这起案件反映了人的身体权是不可侵犯的。  隐私权 实际是病人人格权的一部分。隐私资料的公开将严重地侵犯患者的名誉权、人格权,给患者的政治生命、工作、家庭生活、爱情等方面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陈志华律师说,对于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临床医学上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患者同意,患者的病历资料不得交予其他人或组织阅读;(2)临床医学报告及研究,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用真实姓名和真实病历方式对外公开报道,也不得作为文学作品的方式报道;(3)临床医学摄影资料应充分征求患者同意。不得随意拍摄可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资料。更不能将可能暴露患者身份或特征的医学摄影资料作为艺术摄影作品对外公开。(4)临床手术直播或电视播放必须征得患者和其亲属的同意及授权书,并应坚持尽量避免暴露患者身份或隐蔽部位的原则。  平等医疗保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患有疾病或损伤时,享有从医疗保健机构获取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公民的医疗保健权并非完全是无偿获取医疗保健的权利。  患者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关于手术同意书的法律性质,陈志华律师认为是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患者和家属行使其知情同意权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医院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中有关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禁止免责条款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因此,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医疗机构过失责任的法律效力。陈志华律师说,在手术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如剖腹探查术,预定的手术名称与医生在开腹后的情况不相符,需要医生当机立断并做出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先签署相关的文件,如下述的日本手术同意书中有“我同意接受上述的手术。此外,对于依据多数医师判断采取认为适当且必要的追加手术、或者手术变更情况也表示同意。”在美国手术同意书中有“特同意医师及助手们不受现在难以预测的状态所导致的情况所约束,在手术的过程中,实施预定手术、或与其相异但认为属于必要或者系我们期望的手术或治疗。”“特许可拍摄、放映为医学、教育、科学目的,在照片与说明不能判明个人身份的前提下,对我身体适当部位进行的手术与治疗进行摄像拍照。”陈志华律师介绍,某医院妇产科为一位50岁的女性患者因子宫肌瘤行子宫全切手术。术中医生发现患者左侧卵巢有问题,在未向家属和病人交待的情况下,将左侧卵巢与子宫一并切除。术后患者恢复顺利。数月后,患者在另一所医院行常规B超检查时,发现"右侧卵巢囊肿,左侧卵巢缺如",向原手术医院提出质疑。这起案件都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病人自主决定权是病人权利中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其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条件,是医疗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务人员滥用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陈志华律师特别强调,病人的自主权并不是无限制性的自主权,病人的自主权必须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如有的患者不听医嘱自动出院,就是病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但医师应进行记录并让患者签字。
医生坚守职业道德,廉洁从医,本照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急患者之所急,想患者之所想,理解和同情患者家属的处境和心情。经常换位思考,用良心去从医。患者不要焦躁,避免感情冲动,要理解医护人员的工作艰辛,积极配合他们的治疗。也要换位思考,不出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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